据广东省公安厅通报,截至3月24日,广东共破获刑事案件445宗,打掉涉黄团伙62个,刑事拘留犯罪嫌疑人865人,其中涉黄活动的获利者、经营者、组织者541人。全省208家违法违规场所被取缔,另有2925家场所停业整顿。(详见3月26日《法制日报》报道)
在东莞之后,全国各地也相继开展了声势浩大的“扫黄”活动。
其实,在中国,“扫黄”并不罕见,早已经是一种常态性工作,只不过,今年的动作特别大罢了。
笔者20年前参加工作时,正赶上在“扫黄”,印象最深的是充斥在报纸、广播中的宣传。可能也是初入社会,总之对各种宣传稿件的写手钦佩不已,什么“保护伞”、“三种人”等等词汇直到现在还在沿用,不管是从宣传稿的力度,还是宣传词的决心,都能使人诧异:如果以后还有类似运动,那稿子可怎么写呀?为什么我们热衷于对同一社会问题周而复始地“解决”呢?
首先,我们回顾一下国家战略层面经济发展的总目标,不管是哪个年代设定的,无外乎都是围绕着GDP翻几番的小康生活,而且我们的经济也确实高速发展了,人民的物质生活水平也确实普遍提高了。此时中国千百年来总结出的问题来了:饱暖思淫欲。在普通民众温饱没有解决的年代,淫欲属于阶级分化、阶级压迫的重要特征,但如果全民的温饱都解决之后呢?那淫欲显然更符合人性的层面。当然人性中也有很多丑陋的方面,但至少此时的淫欲已经由阶级压迫的政治公共问题转化为个人道德的私人问题。
其次,中国历史上“扫黄”应该说确实成功了一次,那就是1949年解放之后。我们姑且不从法理方面探讨当时的某些做法,但以北京八大胡同为例,当时政府确实在就业、婚姻等等多方面为“失足女”们提供了帮助。今天一提起某地黄色产业链,都预测其“失足女”至少几万人。请问失业之后,有任何针对帮助她们转行、融入社会的计划和措施吗?当然有人说“扫黄”也类似于腾笼换鸟的产业转型,“失足女”们可以转入内地重操旧业,那就是说“扫黄”此刻连道德问题都算不上了,反而成为地方政府的政策问题。
综上两个原因使我们对“扫黄”的前景不乐观。那是不是就应探讨卖淫合法化问题呢?也不需要。横向比较世界各国、各地区,真正支持卖淫合法化的并不多,那为什么卖淫现象又是如此普遍呢?因为在一个法制社会中,卖淫实际上已经由道德问题转化为一个法制问题。即法制社会并非完全支持所有独立自然人你情我愿的各种行为,比如卖淫、赌博、吸贩毒、重婚等等,但卖淫又与行贿受贿不同,它基本没有明显或直接的第三方受害人,但行贿受贿的直接受害人是所有纳税人。所以这些行为极大地增加了对其打击的难度和成本。可以说,只要坚持法治,坚持程序正义,这些行为是无法利用法律铲除的。回顾我们曾经的“扫黄”手段,又有多少符合程序正义原则呢?由此可见,热衷“扫黄”的行政思维实际上是一种道德至上管理观。
中国文化中有一个奇特现象,法理上讲,法律比道德更有强制力,道德的内容广泛且标准不一,但在卖淫嫖娼这些问题上,道德更具有不可争辩的制高点作用,即在类似问题上,所有措施、手段的合法性都无法讨论,每个人在此问题上都急于通过表明立场而占领制高点。如果社会生活中存在着道德的制高点,不管其初衷是多么自律、多么善、愿望多么美,都必然会成为法制的威胁。即道德的至高境界在社会管理中只能是一种榜样的力量,如海瑞、雷锋等等,我们可以无限推崇,但不能成为一种公共标准。
“扫黄”确实很有必要,但如果因为道德至上突破法制框架,那其危害真比“黄”小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