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港资地产巨头九龙仓集团在长三角掀起一波降价潮,常州两盘大幅降价、杭州项目“贴成本”低开入市。大幅降价引起了众多老业主的不满,据当地媒体报道,不少老业主已集中到售楼处“提出抗议”,要求退房或开发商补差价。(3月24日《第一财经日报》)
这并非开发商房产降价引发的第一起纠纷,也不可能是此类纠纷的最后一起。2012年,温州市永嘉一购房者起诉开发商要求退房败诉,后对开发商诉其履约的判决拒不执行而被司法拘留15天,一度在网上炒得沸沸扬扬。
房产降价了,如何从法律上厘清关系,尽量避免因此所带来的购房、退房纠纷,是开发商、购房者不可回避的问题。
首先,开放商的降价行为是否合法。房产开发商因资金问题,对开发的房产进行降价处理,是一种市场行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行为是开放性的,市场主体可以自由处分自己的权益,只要不违背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即可。在现有法律体系中,开发商的降价行为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调整。该法第十一条规定,经营者“自主制定属于市场调节的价格”“在政府指导价规定的幅度内制定价格”。在我国现阶段,商品房价格属于“与国民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关系重大的极少数商品价格”,实行政府指导定价。可见,开发商的降价应在政府指导价的幅度内,这是判断开发商降价行为合法不合法的关键所在。
其次,降价前的购房合同效力问题。购房合同是开发商与购房者之间签署的购房协议,是民事合同行为,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调整。在房产降价前,当事双方对购房合同效力是没有异议的,但是房产降价后,购房者一般认为自身权益受到损害,要求变更合同内容,要么按新的价格执行,要么补偿差价。那么,房产降价是否影响之前签署的购房合同效力呢?《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了合同无效的五种情形,显然,开发商的降价行为不在之列。此外,《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赋予了当事人请求变更和撤销的权利,但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但是,在双方签订购房合同时,是不存在重大误解和显示公平的,这种不公平是事后开发商的降价行为所带来的,也无法适用这一条规定。
站在购房者的角度来看,因为开放商的降价行为,确实造成了不公平的后果,但是这种后果是事后造成的,除非当事人有足够的证据证明开发商隐瞒即将降价的信息,而造成了这一不公平的结果,否则合同只能按原规定履行。
基于现有法律的规定,以前的购房合同一般无法对抗开放商的降价。但是基于这种暴涨暴跌的局面,有关职能部门应加强监管,从源头上尽可能的减少类似行为。作为市场主体,购房者要对市场有足够的认识,对潜在的风险要学会研判,不管购房是为了投资还是自住,都将面临房产价格的涨与跌,这是市场风险之一,是购房者签署合同前就应考虑的因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