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广“空气罐头”需要法律保障

时间:2020-04-27 20:58       来源: 中国法院网        作者&编辑: 吴成臣
  据报道,贵州省旅游局正式启动制造“空气罐头”计划,并在7天内面向全球公开征集创意设计方案,计划使其成为当地特色旅游商品。事实上,打空气主意的不止贵州,福建、浙江等地旅游部门最近也相继推出了“空气罐头”。

  将空气制成罐头作为一种创意,以此来带动发展当地的旅游经济无疑是一种有效的营销方式,对其旅游产业的发展也许能够带来一定的商机。 “空气罐头”从侧面上也在警醒人们要保护环境,低碳生活,让清新空气重回人们的生活。

  但是“空气罐头”要作为一种商品来出售就必须受到法律的规制、约束和保障。从法律上来看,新鲜空气作为商品出售其至少要符合合法性、效用性和安全性的法律要求。

  首先,“空气罐头”必须符合法律上对交易物的一般规定和要求,根据民法的一般原理,作为交易物其必然具有稀缺性且为人们任意占有或处置,能够产生直接的财产价值。当新鲜空气成为一种稀缺物时,其当然具备了法律上对物所要求的稀缺性,但是其能否成为人们任意处置或者占有的成品“空气罐头”产生直接的财产价值,这就需要获得法律上的认可。另外,空气属于没有明确产权归属但可供使用的公共物品,将其制成“空气罐头”作为商品出售也应需要法律和公众的认可。

  其次,“空气罐头”作为商品出售其必然要受到法律对商品的质量、标准以及价格等方面规范的约束和调整,那么,“空气罐头”制作标准、质量要求以及价格制定等方面应适用怎样法律规范和要求,这也需要法律的制约,否则,其交易行为必然会侵犯消费者的利益,扰乱市场交易和公平。

  最后,“空气罐头”作为商品出售还应符合安全性要求,因为其作为人们直接利用的特定产品,其必须符合除一般产品的质量要求外,还应符合其特定产品的安全要求、标准和规范。当然,如果“空气罐头”仅仅作为一种创意产品进行销售和推广,应明确说明其作为创意产品并受到创意产品的法律规范的约束。

  “空气罐头”作为旅游商品进行推广,其本身对于发展旅游、保护环境等积极意义和作用不容忽视,但其作为一种新生的事物和商品进行推广,其本身的每一步发展都需要相应法律的规范和保障,让其符合法律的规范和要求,并自觉接受法律规制,唯有如此,“空气罐头”才能充分发挥其效用和推广意义,获得消费者的信任和认可,并能够避免不必要的负面后果和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