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有关部门对修订后《刑诉法》实施一年多来的非法证据排除情况进行了盘点。据有关媒体报道,《刑诉法》修订后实施一年多来,尽管刑讯逼供得到有效遏制,但也存在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难、证人出庭少、刑讯逼供转移等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陈卫东认为,在职务犯罪案件的侦办中,刑讯逼供现象越来越突出。
姑且不论陈教授的论断是否有确切依据,但刑讯逼供尚未完全杜绝,理应是不争的客观事实。众所周知,刑讯逼供是采用肉刑或变相肉刑乃至精神刑等方式,获取犯罪嫌疑人有罪供述的一种非法取证行为,不但有违执法手段的人性化原则,而且也与“疑罪从无”法治理念背道而驰,历来是中国刑事诉讼制度中最受诟病的领域。为禁止刑讯逼供,新修订后的《刑诉法》,在规定严禁刑讯逼供的基础上,增加了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的规定,还明确规定了非法证据排除的具体标准,并建立了在看守所内进行讯问和讯问过程的录音录像制度。如此严格细致的规定,已然为刑讯逼供的出笼构筑了一道坚不可摧的防火墙,但从实际情况来看,效果仍然不尽人意,刑讯逼供的不良现象时有发生,引发了公众对刑讯逼供这一非法取证手段的更多关注和思考。
刑讯逼供导致冤假错案,严重影响司法公正,其危害有目共睹,必须予以坚决杜绝。近年来围绕刑讯逼供发生的一系列冤假错案,一次次触痛了公众敏感的神经,无论是在大众媒体还是在法学界,都对此进行了严厉谴责,并形成了铲除刑讯逼供的共识。新《刑诉法》出台后,司法机关分别制订了相关配套法规,以期从根上铲除这一屈打成招、影响司法公正的“毒瘤”。但令人难以理解的是,既然法律早已明文禁止,而且还形成了共识,为何刑讯逼供还是得不到有效遏制,甚至在职务犯罪案件的侦办中还愈演愈烈?究其原因,抛开技术操作层面上的因素,恐怕更多的还是部分办案人员一味迷信“有罪推定”的习惯性思维使然。
有鉴于此,笔者以为,要从根本上杜绝刑讯逼供这一陋习,还得牢固树立“疑罪从无”办案理念。作为现代法治精神的精髓,“疑罪从无”理念无疑是杜绝刑讯逼供的良方妙药。牢固树立“疑罪从无”理念,是刑事司法工作人员必须具备的基本品质。只有坚持“疑罪从无”,才能心存敬畏,立足于实事求是,以“不唯书、不唯上、只唯实”的科学态度,自觉摒弃以暴力、威胁、欺骗等法律不允许的刑讯逼供手段获取证据。纵观近年来多起因刑讯逼供引发的冤假错案,无不与迷信“有罪推定”思维而忘却“疑罪从无”理念相关。在“有罪推定”惯性思维的驱使下,少数办案人员为快结案,不惜采取刑讯逼供或者变相刑讯逼供的方式非法取证,致使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成为一纸空文,最终酿成冤假错案,导致司法公信受损。
实践证明,不根除头脑中的“有罪推定”陈腐理念,牢固树立起“疑罪从无”理念,即使法律的规定再详细,相关的配套法规再多,也难以从根本上杜绝某些办案人员热衷刑讯逼供的思维冲动。所以,杜绝刑讯逼供的非法取证行为的治本之策,牢固树立“疑罪从无”理念应是首选,相关办案人员绝不能掉以轻心,甚至揣着明白装糊涂。
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形同虚设。毫无疑问,“疑罪从无”的法律精神必须首先被信仰,才有真正杜绝刑讯逼供的可能。在当前“有罪推定”理念依然根深蒂固、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手段尚未得到全面遏制的现实情境下,惟有筑牢“疑罪从无”思想防线,才能有效杜绝刑讯逼供的反弹。也只有这样,才能确保执法手段的更加公正和更加人性化,最大限度地避免因刑讯逼供而导致冤假错案的出现,从而充分发挥出司法公正的正能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