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反腐“大盘子”论的几点理解

时间:2020-04-27 20:47       来源: 中国法院网        作者&编辑: 严秋亚
  十八大以来,被查处的腐败官员一大堆,然而,人民群众在拍手庆祝的同时又对职务犯罪的“轻刑化”,“用钱买刑、用钱捞人、用权捞人”和“脸不难看了,事儿依然不办”的消极腐败存有訾议。对此,人大代表、北京高院院长慕平建议,将预防职务犯罪纳入反腐“大盘子”,笔者以为,慕院长的反腐“大盘子”论可多重理解

  一、建立一体化反腐机制体系、明确责任

  腐败不仅侵蚀社会的健康肌肤,也影响党和政府的形象。去年以来,中央反腐力度空前,成效明显,但似乎有些机构在制度衔接上有缝隙,以至于某些惩治行为涉嫌轻缓,让震慑力打了折扣。它影响到有些领导对反腐行为的认识,把反腐看成是“运动”,而非共产党刮骨疗毒的必然。

  反腐离不开机制的支撑。反腐应设立立一体化反腐机制体系,把纪检监察、审计、检察等职能部门纳入体系之内,明确相互责任,避免工作重叠或覆盖留白,促进反腐效果。

  二、创建一体化反腐法制体系、有法可依

  今年两会,“制度反腐:坚决查处腐败案件,对任何腐败分子都要依法严惩,决不姑息”成为最大的热门话题。笔者以为,制度反腐,关键要靠制度,靠制度管好权、看好钱。立法是制度的最高形式,用立法明确惩治和预防腐败一体化机制的地位、职责、工作程序和违法责任,明确其权力界限、权力行使,自由裁量权空间。特别是,用立法强化对“一把手”权力,对公务人员录用、考核、晋升,财产申报和公示等,健全制约与监督的体系,坚持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原则,把拉拢腐蚀的行贿行为纳入严惩范围,压缩腐败的生存空间。

  三、要建立一体化反腐思想、整体联动

  “大盘子”反腐,就是要各司其职。如党委应明确主体责任,设计制度,进行整体规划。政府应自主革新,忠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推进法制体系和治理现代化,法治政府、创新政府、廉洁政府建设。纪检监察应坚持“三个转变”,明确查办案件是第一要务,履行好监督职责,坚持“老虎”、“苍蝇”一起打,保持对腐败“零容忍”的高压态势。司法机关应以公开透明的方式促进公正司法,杜绝徇私枉法、枉法裁判,审慎适用免予起诉或缓刑,消除“假立功减刑假释”的诟病,使腐败分子得到应有惩罚。

  四、要探索一体化反腐措施、群防群治

  腐败的产生,有权力缺少约束的因素,还有对腐败的危害性和严重性认识不清的思想原因。因此,反腐,在抓住惩治这个关键措施的同时还要注重教育。立足让教育的职能与权威由软指标变成硬措施。针对那些“门难进、脸难看、事难办”,“公款送礼、公款吃喝、奢侈浪费,超预算或无预算安排支出”,“形象工程、政绩工程”要画出“红线”、标出“雷区”,确保哪里有作风积弊,哪里就有铁面问责。

  群防群治的关键是配合,纪委与检察机关相互配合等,及时固定证据提起公诉依法裁判。立法机关还要及时修正现行刑法中有关职务犯罪中那些滞后的、不合理的规定。法庭审判从形式到内容都应力求做到公平正义,在量刑上做到相对统一,在执行上没有特权。

  腐败是一种反人类、反社会的东西,是一种不至于让人一下子死亡的“社会糖尿病”,为了预防迸发并发症,最直接、最有效的方案是惩治。但惩治,不仅对腐败分子,而且对社会都是巨大伤害。因而,反腐关键在预防上要下功夫,就像查办案件要抓早抓小一样,重在预防。

  “预防职务犯罪出生产力”,这是反腐“大盘子”论的出发点,让我们共同努力探索完善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