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车软件不是“万金油”

时间:2020-04-27 01:03       来源: 中国法院网        作者&编辑: 张泽华
  打车难是困扰大城市人们日常生活的一道难解之题,尤其对于生活在北上广等一线城市的人来说,每天上下班高峰时段要想打到车,就像买车牌摇号一样,凭的完全是运气。由于政府相关部门一直没有放开对出租车行业的准入控制,市场调节作用缺失,导致出租车保有量与人们日益增长的打车需求之间的矛盾日益突出。

  互联网打车软件的出现,犹如一条泥鳅搅动起平静的池塘,使出租车与客户个体之间建立起了沟通桥梁。2010年前后,在北京工作的白领们可以利用嘀嘀打车等软件通过加价、给小费等方式提前预约到出租车。这种现象在2013年随着腾讯、阿里等资本的注入,变得疯狂起来。“嘀嘀”与“快的”两家主流打车软件不约而同的投入巨资,掀起了打车补贴的价格战。从5元到10元到最高峰的13元,隐藏在两家打车软件背后的资本集团可谓下足了血本,既使得“嘀嘀”和“快的”在出租市场迅速推广并获得大众认同,又赢得了客户的口碑,使普通百姓在享受打车便捷的同时,更获得了实实在在的实惠。最终的结果貌似取得了打车软件经营企业与出租车司机及乘客之间的三方共赢。

  但我们应看到,这种建立在赔本赚吆喝基础上的实惠是不能持久的,两家打车软件今年已经两次下调打车补贴金额。同时,价格战之后也给社会留下了一些问题。

  一是打车补贴导致出租车司机更多的选择使用打车软件的乘客,而对于尚未掌握互联网应用的乘客造成了不平等,他们的打车机会相应被减少,打车变得更难了。以前在路边招手即停,现在遇到空车也不停;以前路途较远的乘客具有搭载优势,现在出租车更喜欢搭载使用打车软件预约的乘客。打车软件返利的出现,使得着急打车、路边打车更难了。

  二是出租车司机在开车过程中,注意力不能集中,时刻观察手机软件是否有业务,这与驾驶员在驾驶过程中不得使用手机的交通法规相悖。《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2013年新修订的《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即新交规)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分值”中规定“驾驶机动车有拨打、接听手持电话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的”,机动车驾驶人一次记2分。在通过手机终端使用打车软件后,出租车司机边打电话边驾驶,自然注意力无法集中,如此行车必然存在巨大的安全隐患。每年因道路交通事故致伤致残,甚至死亡的数字不可不谓触目惊心。

  三是价格战过程中,“嘀嘀”与“快的”两家公司很有默契,补贴范围除北上广等一线大城市外,基本按照南北分立原则执行补贴。其结果必然造成两家公司对全国打车软件市场形成托拉斯垄断的局面,对其他小的打车软件公司造成严重打压,很可能将互联网打车这一新兴的打车方式扼杀在萌芽阶段。《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以下简称《反垄断法》)第十九条规定,“一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达到二分之一的”或者“两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合计达到三分之二的”,可以推定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嘀嘀”与“快的”两家公司针对不同区域采用特定补贴政策,划分不同势力范围,最终后果就是某个省市的出租车司机从最优补贴利益出发选定特定打车软件,而其他软件则没有任何市场份额空间。这正与《反垄断法》第十七条第四款“没有正当理由,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进行交易或者只能与其指定的经营者进行交易”如出一辙,属于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从事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

  2012年12月,国务院印发了《国务院关于城市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的指导意见》,要求在“十二五”期间,初步建成出租汽车服务管理信息系统,大力推广出租汽车电话约车服务。电话、网络、手机终端等多种出租汽车电召模式的应用,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车辆空驶和道路占用,有利于缓解城市交通拥堵,促进节能减排。乘客通过电召方式约车,也可以缩短候车时间,享受到真正“门到门”的服务。

  但是作为新兴事物,软件打车、电话打车等电召服务不仅需要政策支持,更需要规则约束。加强对补贴标准的监管,强化对出租汽车驾驶员诚信道德的约束,保障对后续经营者准入的扶持等等,都是不得不考虑的问题。除此以外,打车软件也好、电话叫车也罢,只是为乘客提供了一个较便捷的平台,这只是缓解出租车市场供需矛盾的权宜之计;增加服务市场份额,改变供需不平衡现状才是根本出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