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9日,备受社会关注的“广西民警枪杀孕妇案”二审宣判。二审驳回被告人胡平的上诉,维持一审死刑判决。法律无情,罪刑法定。但这样的案件让人心情沉重,对被告人被害人的家庭其及亲属都是一次毁灭性的打击,是无法抹灭的痛。这次惨案的发生,与酒有着直接的关系。
法院查明:2013年10月28日,胡平携带配备的“六四”式手枪协助湖南省两名民警到平南县大鹏镇调查案件。当日19时许,三人结束工作后到大鹏镇“兄弟酒家”吃晚餐,席间胡平违规饮酒。21时许,胡平酒后乘车返回平南县城。途经大鹏镇新塱街时,胡平要求下车并在街道上吵闹滋事。22时许,胡平在街道上掏出随身佩带的“六四”式手枪开了一枪,随后进入被害人蔡世勇、吴英(孕妇)夫妇经营的“老牌螺蛳粉店”内,询问是否有奶茶卖。听说没有后,胡平用枪拍打餐桌,接着持枪朝店内天花板开了一枪,还持枪指着正在店内吃米粉的客人头部。当吴英再次说没有奶茶时,胡平朝蔡世勇开枪,击中蔡世勇右肩,致蔡世勇轻伤。在蔡世勇要求妻子吴英打电话喊人来帮忙之际,胡平又朝吴英连开两枪,击中吴英的头部、手部及胸部,致吴英严重颅脑损伤死亡。
公安部禁酒令第一条:严禁在工作时间和工作日中午饮酒;第二条:严禁值班、备勤和执行公务时饮酒;第三条:严禁携带枪支、警械、机密文件和驾驶车辆时饮酒……如果胡平等人能时时刻刻牢记禁酒令,在陪同同行工作时不过量饮酒,在胡平头脑清醒,思维正常的状态下,他也许不会进店滋事,更不可能拨枪指向无辜百姓,以上惨案就可能不会发生。可是世上的事没有“如果”, 就像付出任何代价也买不到后悔药一样,胡平一失足成千古恨,他的人生从此改写。
2003年,公安部率先颁布《公安部机关禁酒规定》、《公安部五条禁令》,严禁公安人员工作时间喝酒。之后,不同地区、部门的“禁酒令”也纷纷出台,内容与公安部的禁酒令大同小异。至今,公安部的禁酒令颁布已有十一年,与出台时的轰轰烈烈相比,禁酒令在很多人心里渐渐过时,渐渐陌生,渐渐无人问津。很多如“禁酒令”一样的制度的出台容易,但长久坚持难。始出台时轰轰烈烈,做足宣传和推广,但热潮过后往往不了了之。究其原因,有监管不力之原因,也有自我约束不够的原因。
“禁酒令”也好,其他制度也好。要令行长久,必须有配套的防范督查措施,严格督查,违者必究,该处理的要处理,该追责的要追责。及时惩治,既能挽救违纪者本人,更能警示其他人,用制度规范行为,约束自己。但现在有一种奇怪的逻辑,对一些违法违纪者给予了太多同情,并找种种理由为其开脱:“走到今天不容易啦”、“ 一时疏忽所致,下不为例啦。”这样的姑息和低微的违法成本只能让违法违纪者心存侥幸。其他人则效仿行事,长此以往,所谓的禁令制度真的成了一纸空文。
“禁酒令”等制度要真正发挥作用,不是哪一个部门的事,需要全社会的力量来监督。群众的眼睛雪亮,群众无处不在,全社会行动起来,让违规饮酒者置身于人民监督的汪洋大海,时时处于监督和监管之下,必有顾忌,有所收敛。群众如果发现公务员违反“禁酒令”,及时举报,有关部门及时处理,有了这“双重保障”,“禁酒令”等才能有生命力。
按规范行事,按制度行事,最重要的还是在于个人,每个人都要对制度禁令等有一个明确清醒的认识。制度禁令对人不对事,它是一种自我约束,一种自我规范,对他人对自己都有好处。很多人心存侥幸,认为喝酒只要不被人发现就万事大吉,一旦发现就自认倒霉。
胡平案现已尘埃落定,但其给双方家庭带来的重创已显而易见,给双方家人带来巨大的心灵创伤难以愈合,给其他人给深深的反思和巨大的警示,禁酒令该亟待重提并重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