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有关虚假诉讼的消息时时见诸媒体。一些心怀不轨之徒,利用诉讼“游戏规则”或者法律漏洞,采用恶意串通、虚构法律关系、捏造案件事实等方式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或提起诉讼,或者利用虚假调解文书、仲裁裁决、公证文书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以期获取非法利益。不但扰乱了司法秩序,浪费了司法资源,严重损害了司法公信,而且也损害了国家、集体或他人合法权益。如何从根本上惩治虚假诉讼,是人民法院和广大法官必须面对的现实课题。
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长期以来,虚假诉讼不断蔓延,究其原因,不外乎有三:一者,诚信的缺失,导致了“无利不起早”的贪婪。虚构法律关系也好,捏造案件事实也罢,无不是因为高额利润的巨大诱惑。二者,法律法规百密一疏的漏洞,给虚假诉讼的存在开启了方便之门,尤其是诉讼“游戏规则”的盛行,让虚假诉讼有了可乘之机。三者,依法惩处的力度不够,让始作俑者有恃无恐,进一步为虚假诉讼提供了孳生的土壤。
虚假诉讼导致“以假乱真”的恶劣误导,危害巨大,必须严惩不贷。惩治虚假诉讼,从根本上铲除其孳生土壤,不能只寄希望于始作俑者坚守诚信和法律的底线。笔者认为,欲达标本兼治之目的,须多管齐下,既要坚持诚信理念引导和严格辨别真伪,更要高扬刑罚之利剑。
惩治虚假诉讼,须弘扬诚信司法理念。“人无诚不立”。诚信乃做人之基,立世之本。众所周知,维护公平正义是司法的终极目标,而公平正义的基石在于诚信。因此,弘扬诚信理念自然应成为司法的基本导向。当前诚信缺失,虚假诉讼频发,既是社会转型时期各种利益“逐利至上”的结果,更是信用市场中失信者驱逐守信者、失信者得利、守信者遭殃的直接反映。面对虚假诉讼恶性循环的蔓延,人民法院应坚持公平正义与“诚信为先”的司法价值导向,充分发挥自身调节社会关系的专业优势,认真贯彻落实新民诉法的诚实信用原则,切实鼓励诚信交易,依法制裁恶意欺诈的失信行为,促使每个市场主体严格遵守诚实守信的交易法则,进而引导当事人自觉践行“行必信,信必果”的理念,从思想上打消进行虚假诉讼的念头。
惩治虚假诉讼,须严格辨别案件真伪。虚假诉讼无一例外地披着形式要件合法的外衣,与正常诉讼形式要件趋同,真伪难辨,给事实真相的辨别带来诸多困难,这就要求法官必须具备辨别案件真伪的“火眼金睛”。“清者自清浊者自浊”的愿景固然丰满,而“假作真时真亦假”的现实却十分骨感。面对时有发生的虚假诉讼,法官必须顺应社会变化的各种状况,及时调整司法理念,秉持正义、诚信和良知,对虚假诉讼保持高度警觉,并在必要时依职权予以调查,以抽丝剥茧般的耐心和细致,还原案件事实真相,从而有效地识别和防治恶意串通形成的虚假诉讼。
惩治虚假诉讼,还须高扬刑罚之利剑。虚假诉讼恶性循环的久治不愈,与刑罚的严厉制裁和威慑力度不够息息相关。目前,我国刑法尚没有对虚假诉讼以具体条文入罪进行惩处,实践中只能多以犯罪手段入罪。立法的滞后,给依法打击虚假诉讼造成了一定难度。在立法尚需完善的现实语境下,人民法院在审理活动中,应充分利用现有法律规定,对虚假诉讼过程中的相关行为,逐一定罪量刑。凡指使他人提供虚假的物证、书证、陈述、证言、鉴定结论等伪证,或者受指使参与伪造证据的,应按妨害作证罪、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处理;凡为逃避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文书的执行,进行虚假诉讼,套取、转移财产的,应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处理;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进行虚假诉讼,骗取公私财物的,应以诈骗罪处理。实践证明,只有保持刑罚的威慑态势,才可能真正收到以儆效尤的良好效果。
“罗马非一日建成”。惩治虚假诉讼,确保正本清源,不可能“毕其功于一役”,需要长期不懈地打好“持久战”。只有坚持理念引导、严格真伪辨别和高扬刑罚利剑三者并重,才能真正有效惩治虚假诉讼,不断推进社会诚信和司法公信建设,最大限度地释放公平正义的正能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