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十九大报告首次提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2月4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意见》公布实施,提出健全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三治合一”乡村治理体系。这是新时代背景下着眼“三农”这一关系国计民生根本性问题的重大决策。当此之时,人民法院就当充分发挥司法在社会治理格局中的重要作用,适时拓宽诉讼服务范畴和深度,将法治逐步融入乡村振兴战略之中。
日前最高法院下发了《关于认真学习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意见>的通知》,对贯彻落实中央精神和乡村振兴战略作出了积极响应。对于人民法院如何依托乡村治理新体系、发挥审判职能作用,提出了明确具体的思路和举措,各级法院、特别是基层法院应当认真贯彻落实。乡村振兴战略旨在推进自治、法治与德治相结合。换言之,就是要以“三治合一”实现乡村振兴战略。紧随我国乡村社会结构性变迁,农民的思想观念、利益诉求变得日趋多元,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也在不断发展变化,人民司法亦应适应这种变化。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模式,回应了转型期乡村社会治理的需求,也为乡村社会的转型发展指明了方向,有利于推进乡村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人民法院当在司法实践中有效发挥法治的作用,结合乡村社会治理实践具体分析,积极作为、全力推进乡村治理“三治合一”格局的形成。
乡村治理是乡村振兴的必由之路,是促成社会治理体系整体提升的必然要求。深刻解读产业兴旺、生态宜居、乡风文明、治理有效、生活富裕20字乡村振兴战略方针,是领悟有效治理乡村的最好抓手。改革开放以来,农业、农村、农民实现了长足的发展进步,广大群众的物质生活日渐丰富的同时;然利益诉求也不断增多,基层社会矛盾呈现出多元化和复杂化趋势,使得乡村治理越来越充满严峻挑战。基层法院、人民法庭处于审判执行工作的第一线,直接面对广大人民群众,应当是实现乡村振兴战略、落实全面依法治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中坚力量和重要元素。我们应当主动当担、积极作为。
最高法院的《通知》吃透了中央精神、把准了时代脉搏,对人民法院推进乡村振兴战略,建设平安乡村、法治乡村、绿色乡村、文明乡村,从司法为民、办案方式和手段以及价值目标等多个层面,提出了有针对性、可操作性的实施举措。强调妥善审理乡村振兴战略实施过程中的各类案件,就是要将司法为民宗旨落实到每一个案件的公平正义,为新时代乡村振兴注入更加稳妥、强健的法治力量。各级人民法院应当充分依托诉讼服务和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作用,主动打好法治这这张牌,在乡村治理中承担起自己应有的角色。
《史记》有载:郡县治,则天下安。当前在乡村治理中还存在诸多问题,法律素质和法治意识薄弱成为不可回避的现实,乡村文明与社会文明的差距不可忽视,文化滞后成为乡村发展不可忽略的短板,因此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当抓紧乡村治理这款重要元素,整个社会的稳定发展也必须从乡村治理抓起。人民法院掌好法槌、办好案件、平息诉讼、定纷止争,维护和实现乡村之“治”,能够为乡村振兴战略保驾护航,是基层法官义不容辞的职责和使命。各级法院应当把法治教育宣传融入到日常执法办案之中,通过巡回办案、现场开庭、以案说法等多种有效形式,达到审理一案、教育一片的宣教效果,引领尊法、守法的浓厚风尚,在潜移默化中提高乡村群众的法治意识和乡村社会的文明水平;应当构建好、运用好多元化矛盾纠纷机制,充分整合、动员和发挥乡村干部、群众代表、司法协理员、人民调解员等多种解纷资源,使审判执行工作达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应当把磅礴的法治力量根植于广大人民群众,紧紧依靠人民群众,在构建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中发挥出蓬勃活力和生机。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小康不小康,关键看老乡。”乡村是一片无限广阔的天地,承载着总书记的殷切重托,也承载着广大“老乡”们的美好愿望和梦想。在乡村振兴战略中,人民司法任重道远,广大法官干警亦有更多的机会和更大的空间,在这片广阔的天地里立足本职、建功立业,为乡村振兴贡献法治力量。同样,人民司法也将会在乡村治理中生发蓬勃生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