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来女婿李某虽然有通州区的农村户口,但村委会召开村民大会,通过“民主决议”方式两次剥夺了其分配村里补偿款的权利。通州法院认定决议侵权两次撤销,但村委会不履行判决。记者23日获悉,法院最终强制扣款将补偿款发给了李某。(4月24日《京华时报》)
遇到涉及村民利益事项,村民会“决议”,这是村民自治的体现,所形成的“决议”应受到尊重,不得非法干涉,乃法律常识。可无论表面上看来多么合理,村委会“决议”都无权剥夺某个村民分配补偿款的权利。
须知,补偿款是对全体村民的,只要具备村民资格,不论是外来女婿、也不论是否离婚,都与其他村民享受平等补偿的权利。我国村民组织法对村民会“决议”明确规定,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外来女婿李某因婚姻关系,已经落户成为该村村民,理所当然享有分配补偿款的权利,村委会一纸“决议”予以剥夺,显然已与我国物权法、土地承包法以及最高法院司法解释中的强制规定相悖,侵犯了村民的合法权益,属我国村民组织法“不得”的情形。对违法村委会“决议”,我国物权法规定受侵害村民“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可面对司法干预,村委会依然不履行判决,表面上为利益分配问题,实质上还是村民受传统思想影响对外来女婿有歧视的态度,从内心深处未把外来女婿作为本村村民,导致在村民自治过程中歧视驱动胜过守法要求,做出集体无法律意识的行为。近年来,外来女婿,还有外嫁女甚至村中老弱病残,经常成为这种集体无法律意识的行为侵害对象,令法律尴尬,同时也呼唤政府机关履行好对村委会所决定村规民约的备案权,主动承担起监督、指导职责,司法果断“亮剑”,矫正走偏的“决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