习近平总书记所强调的“三严三实”,体现的是作风,彰显的是境界,是检验党性原则的一把尺子,立身做人的一面镜子。笔者认为“三严三实”中“严以用权”更是当下作风建设的重中之重,也是人民法官实现“为民公正清廉”的思想路径、工作方法,更是一条要始终坚守的为人之道。
作为人民的法官是国家宪法和法律的执行者、捍卫者和建设者,承担着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最后一道防线的职责和使命。司法裁判权事关重大,它关系到维护社会大局稳定、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保障人民安居乐业。为此,法官更要坚持用权为民,自觉按规则行使权力裁判,把裁判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任何时候都不搞特权、不以权谋私,真正做到胸怀公正,谨慎用权、秉公用权、廉洁用权。否则不仅侵害当事人的合法权利,给权利人的身心造成极大伤害。更为严重地是损害司法公正 ,破坏社会主义司法秩序,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正如英国著名哲理家培根所说:“一次不公正的判决,其恶果胜过十次犯罪。”
法官严以用权,必须严以修身。人民司法调节社会政治、经济、文化以及各种利益主体间的人身、财产关系,是社会稳定的“安全阀”。法官在国家民主法治建设中扮演着极其重要的角色,决定着社会成员诉争矛盾的命运,释放着维护稳定和促进发展的巨大能量。法官的司法行为必须依法、严谨、规范,失之毫厘,就可能谬以千里。公正是一个个案件通过法官的裁判活动获得社会公众内心的确信和评价而积累的结果,个案的公正构成整个司法的公正。作为一名法官,在现实社会矛盾群发,情况复杂,诱惑多多,挑战严峻的极端环境下,能不能腰杆硬、站得直,完全依赖和决定于法官的个人修行,即看有没有公正司法的内心定力,有没有不畏权势和抵御金钱、美色诱惑的免疫力,有没有不屈不挠、刚正不阿,捍卫公平正义的能力。
法官严以修身是全方位、立体的,包括政治信念、道德品质、操守人格、业务能力的提升。通过修身,保持高尚的法律人格,自觉远离低级趣味,自觉抵制歪风邪气,忠实履行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捍卫者的神圣使命。
法官严以用权,必须有敬畏之心。心有敬畏,行有所止。对法官来说,只有心中常怀一个“畏”字,畏权力、畏法纪、畏群众,才能常思贪欲之害,时刻慎独慎微、勤于自省,遵守党纪国法,做到严以律己,扏法如山,清廉如水;才能在任何时候、任何地方、任何情况下都不搞特权、不以权谋私,自觉抵制拜金主义、享乐主义和极端个人主义等腐朽思想的侵蚀。臧克家提醒得好:“一万支暗箭,埋伏在你的周边,侍候你一千次小心里的一次不检点。”作为法官要时刻保持敬畏之心,时刻将人民放在心中最高位置,树立牢固为民情怀,始终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在立案、送达、庭审、合议、裁判文书形成和送达等各个诉讼环节都严格遵守诉讼法和办案程序规定,以实际行动让人民群众切实感受到公平正义就在身边。
法官严以用权,必须恪守为民之责。人民法院的审判权是人民赋予的,必须做到民有所呼,我们必有所应,情系百姓,公正司法,司法为民,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
法官严以用权,必须公正廉洁。现阶段我国司法公信力不高,固然有多方面的原因,但司法不廉是一大祸根。“吃别人的嘴短,拿别人的手短”,一些人请客吃饭、送钱送物,而后就会提出一些不情之请。法官是法治建设的示范者和引领者,做到清正廉洁尤为重要。如果法官放松对自己的要求,就可能被金钱所惑、美色所诱、名利所累,甚至办关系案、金钱案、人情案,这样不仅无法让人民群众在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其后果必然是损害法律的权威和司法的公信力,影响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为此, 法官必须做到“三个对得起”:对得起党的培养,对得起家庭,对得起良心。
法官严以用权,司法必须公开。伯尔曼在《法律与宗教》中说过;“没有公开则无所谓正义。”司法公开是宪法原则,是社会主义民主的应有之义。在新的形势下,人民法院必须深入推进司法公开,让司法公开成为维护司法公正的坚实基础和提升司法公信力的坚强保障。人民群众对司法工作的要求和期待,很大程度上来自对司法公开的关注。司法公开对于树立司法公信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