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2013年11月27日的全国政府采购工作会议上,财政部副部长刘昆透露,《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起草阶段任务已基本完成,按国务院的立法计划,正在履行相关立法程序。这已经是不知道第几次传出《条例》即将出台的消息了。这一条例草案早在2005年开始起草,此后几年里时有出台消息传出。(4月16日《中国青年报》)
政府采购的产品价格要高于市场价,对于每个纳税人而言,确实都会感到有点“心痛”。缺乏有效的监督和约束,在价格虚高的事实面前,公众对于政府采购环节的质疑,并不是空穴来风。诚然,正如某专家所言,某些时候的溢价现象,也可能是政府采购过程中对延长保修期、及时维修、上门服务等内容的严格要求,导致了价格的上浮,但这并不能从根本上纾解公众对政府采购价格过高的疑惑。
其实,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要想给社会公众一个合理的交代,除了法律层面的完善之外,最为关键的还是要实现政府采购流程的公开。现实中,某些部门和单位也推出“统一招标采购”,但这并不意味着“一统就灵”,形式与实效相背离的现象并不鲜见,很难根治政府采购过程中的“顽疾”。究其根本,还是没有找准问题的症结所在,采购权的集中统一,虽然可以一定程度上减少“各自为政”的弊端。但是,采购过程却依然在社会监督面前遁形,程序层面处于“失明”状态,公众心头的问号自然无法打消。
客观而言,《政府采购法》和《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的出台,为政府采购提供了法律支持。但是,二者之间“打架”现象自不必说,更为重要的是,制度层面的设计还存在“先天不足”。比如,类似于“选择性公开”的规定,直接将政府采购的“透明笼子”搁置一旁,也就无法起到确保采购权透明运行的作用。从这个方面来看,法律的补强,只是制度规定层面的进一步完善,而如何将公开透明的采购权运行机制落到实处,才是最为关键和重要的。
美国学者阿米尔泰有句名言:“清除腐败,不仅仅是挑出一个烂苹果,而更应该检查放置苹果的筐子。”由此,对于政府采购过程中的种种疑问,最为重要的就是以刚性的制度进行兜底,严格防范采购权不同流程中出现“盲区”或者“死角。权力需要“晾晒”,唯有接受阳光的“怯魅”,才能驱散采购过程中的“阴霾”,纾解社会公众的疑问。因此,不妨打开“天窗”,真正让公众监督的目光透进政府采购的整个流程中,从而实现“阳光采购”的最终目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