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把握推进电子诉讼的四个维度

时间:2020-04-17 11:23       来源: 人民法院报        作者&编辑: 李承运

  积极有序推进电子诉讼,是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的重要内容。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明确了推进电子诉讼的基本原则、适用条件和主要规则。《实施办法》印发后,试点法院加大探索力度,细化操作规程,有力推动了电子诉讼向纵深发展。

  实践中,部分法院对电子诉讼还存在不当认识。一是“推进态度消极化”,严重依赖传统线下模式,不愿甚至不会用电子诉讼。二是“价值取向单一化”,只注重便捷高效,忽视程序保障。三是“在线审理无序化”,一味追求“大干快上”,脱离实际盲目推进,配套保障不到位。四是“审理过程随意化”,对在线规则、庭审纪律把握不严,法庭秩序混乱,产生负面舆情。为积极有序推进电子诉讼,结合相关文件起草原意,就如何从四个维度理解认识电子诉讼作一阐明。

  一、正确认识电子诉讼的价值向度

  互联网时代,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模式发生深刻变化,社会公众司法需求全方位拓展,人民法院受理案件数量不断攀升,传统的审判模式面临巨大挑战。推进电子诉讼是适应时代发展趋势,更好实现司法公正、效率、便捷和公信力多重价值的重要举措。电子诉讼并非以“效率”为唯一价值导向,而是通过技术变革,优化司法流程、盘活司法资源、增进司法参与,全方位提升诉讼便利度、法律统一度和司法透明度。推进电子诉讼应当坚持和发展“两便原则”,提升效率不能减损当事人合法诉讼权利,既要有利于法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也要实现当事人诉讼高效便捷。

  二、科学把握电子诉讼推进尺度

  电子诉讼虽然具有突出的优势和特点,但也存在一定局限性,必须慎重把握推进节奏,严格适用条件,保持必要限度。具体而言,应当着重把握好以下四个方面。

  一是严守法律边界。电子诉讼本质上是诉讼活动,必须严守正当程序原则,按照程序规则规范化运行。第一,现行法律规范有明确规定的,在未获得法律授权情况下不得任意突破。第二,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但通过目的解释、扩张解释符合立法原意的,可以拓展适用。第三,对于确属电子诉讼模式下的新机制新要求,可以探索完善相关规则,但不得有悖程序公正。

  二是尊重当事人选择。电子诉讼的适用必须以当事人同意为前提,不能剥夺当事人选择线下诉讼方式的权利。具体需注意三个方面。第一,征得当事人同意,要充分告知其参与电子诉讼的权利义务和法律后果,并不得以技术手段变相强制或隐性诱导当事人同意。第二,征得当事人同意的方式,可以是一次性概括同意,也可以是各环节分别认可。对涉及重大程序性利益的,法院应当予以提示。第三,当事人表示同意,即是对自身程序性权利的处分,原则上不得反悔,但如果确有正当理由,如证明自身确不具备电子诉讼能力或已作出相应线下诉讼行为,人民法院可以调整审理方式。

  三是符合案件实际。电子诉讼适用应当充分考虑案件的性质、特点、证据类型等方面因素,实践中要注重防止两种不当倾向。一种是刻意追求所有案件在线审理。对于诉讼参与人多、案件重大、案情复杂、证据繁杂、审理耗时长的案件,一般不宜在线审理。一种是盲目追求案件全流程在线审理。对于互联网法院之外的普通法院,线上线下相融合的审理模式应该是主流和常态。对于案情复杂的案件可以选择线下开庭,但调解、送达等环节可以在线完成,不宜一味追求全流程在线审理。

  四是具备技术条件。推进电子诉讼必须拥有相应的技术条件,对于技术条件尚不成熟的法院,不宜大规模适用电子诉讼。对于技术条件较发达的法院,需要充分发挥技术辅助审判的作用,但不能以技术判断代替司法判断,推行所谓“机器审判”。

  三、全面提升电子诉讼规则适用精度

  电子诉讼规则是影响电子诉讼发展的根本性、关键性问题,实践中对部分规则理解和认识尚不统一,需进一步细化阐明。

  (一)强化在线身份认证

  在线身份认证规则应注意三个方面问题:

  一是在认证方式上,应当主要通过证件证照在线比对、生物特征识别或国家统一认证平台等方式认证。实践中,也可以采用实名的手机号码、淘宝账号、微博微信等足以确认身份真实性的实名认证方式,但不能强制当事人注册某一社交平台账户。

  二是在认证环节上,身份认证是电子诉讼的前提,应当在开展诉讼活动前即有效完成。身份认证时,一般应同步完成适用电子诉讼的告知和选择。对于达成调解、参与庭审等影响当事人重大权利义务重要环节,可以再次进行身份验证,确保参与人身份准确无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