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化小额诉讼程序应当把握的几个问题(2)

时间:2020-04-17 11:23       来源: 人民法院报        作者&编辑: 危浪平

  第一,“当事人双方约定”的理解。既可以是原、被告诉前约定适用,也可以是立案后原、被告达成一致意见适用。开庭审理前,经充分告知原、被告小额诉讼程序一审终审等相关事项,可以征询原、被告双方意见,一致同意的,可以按小额诉讼程序审理,并将有关情况记录在案。

  第二,约定后能否再适用其他程序审理。当事人双方一经约定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原则上不得反悔。对适用小额诉讼程序提出异议的,应当提供正当理由和相应证据,经审查案件符合《实施办法》第十一条有关程序转换情形的,应当准许转换程序;不符合的,应当予以驳回。

  (三)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案件范围。《实施办法》第六条反向规定了不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六类案件范围,即人身关系、财产确权纠纷;涉外民事纠纷;需要评估、鉴定或者对诉前评估、鉴定结果有异议的纠纷;一方当事人下落不明的纠纷;其他不宜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纠纷。对于上述案件,当事人不得约定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对于简单知识产权案件,例如图片类、音乐作品类著作权侵权案件,只要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且在规定标的额以下的,可以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但当事人起诉时还提出除给付金钱外的其他诉讼请求的,例如停止侵权、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不得适用小额诉讼程序。

  三、简化小额诉讼程序的审理方式

  (一)传唤送达方式的简化。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可以通过电话、电子邮件、传真、手机短信等简便方式传唤当事人、通知证人、送达或进行证据交换。以简便方式发送开庭通知的,应有已通知原、被告开庭时间、地点的书面材料入卷。

  (二)答辩期间和举证期限的确定。应注意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答辩期间和举证期限的放弃。《实施办法》第七条第一款规定,“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经人民法院告知放弃答辩期间、举证期限的法律后果后,当事人明确表示放弃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开庭审理。”这里“当事人明确表示放弃的”,可以是当事人到庭后明确表示不需要答辩期间和举证期限,也可以是当事人收到起诉状后,通过电话、传真、电子邮件、手机短信等方式表示放弃。当事人明确表示不提交答辩状或者同意口头答辩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开庭审理。

  第二,答辩期间的确定。根据《实施办法》第七条第二款,在征得当事人同意的基础上,可以合理确定不超过七天的答辩期间。人民法院没有征询当事人意见,或者当事人未明确放弃答辩期间,也未就答辩期间作出明确意思表示的,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五条之规定,当事人答辩期间为十五日。人民法院可以通过电话、电子邮件、传真、手机短信等简便方式征得当事人同意。

  第三,举证期限的确定。根据《实施办法》第七条第三款,举证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七日。当事人确有正当理由申请延长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予以准许,但是举证期限一共不得超过十五日,当事人已放弃举证期限又提出延期举证申请的,一般不予准许;当事人明确表示不放弃答辩期间和举证期限的,答辩期间和举证期限原则上分开计算,人民法院应当在答辩期间届满后至开庭审理前确定举证期限。

  四、准确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转换规则

  (一)小额诉讼程序转换为简易程序或者普通程序的条件。需要注意从以下三个方面把握:

  第一,《实施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所列几类转换情形的理解。应当分情形区别处理:一是关于当事人增加或者变更诉讼请求的。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导致案件总标的额超过《实施办法》第五条规定的上限,或者增加诉讼请求导致案件主要争议超出金钱给付类范围时,案件满足民事诉讼法、《民诉司法解释》和《实施办法》规定的简易程序适用条件的,应当裁定转换为简易程序审理,否则应当裁定转换为普通程序审理。当事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二款,约定适用简易程序的,也可以裁定转换为简易程序。二是关于案件需要追加当事人的。因为追加当事人的程序较为复杂,案件性质一般亦非简单,应当根据案件复杂程度,裁定转换为简易程序或者普通程序。三是关于当事人提出反诉的。该类案件法律关系较为复杂,双方争议较大,不宜再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应当视情转换为简易程序或者普通程序。

  第二,转换为合议制普通程序。审理过程中出现《实施办法》第十七条第(一)至(五)项或者第(九)项规定需要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应当裁定转换为普通程序,除需要回避等情形外,原独任法官一般继续参加案件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