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防控视野下的民事裁判思维(3)

时间:2020-04-17 11:23       来源: 人民法院报        作者&编辑: 郑重

  如依照法律规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案件裁判未生效前一般不得解除保全。但在疫情防控期间,对于被采取财产保全及其他限制措施的相关企业,应及时协调有关部门解除保全、失信、限高措施,以便于企业继续生产经营。对明确专用于防疫的资金和物资,防疫专用账号,用于防疫物资生产、运输或者用于恢复生产的厂房、设备和资金,一般不采取查封、扣押、冻结、划拨等财产保全措施。已经采取保全措施,当事人申请解除的,应立即查实情况,依法及时解除。在此类案件审理中应突出效果导向,在现有法律框架内能解决的,应在制度框架内解决;现有法律制度难以直接适用的,可以通过法律解释、漏洞弥补、价值补充、多元化解等方式实现价值平衡。

  考量民事主体利益平衡。民事纠纷本质上是利益冲突,民事审判需要依法依情依理平衡协调好各方利益。应避免一方仅支付了较小对价,但获得较高收益;一方付出较高成本,却仍承担全部风险等利益严重失衡情形的出现。审判人员在依据法律规定作出裁判之前,还要对人情事理作出实质判断,以避免裁判效果严重背离社会公众的普遍价值评判。

  如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中,应区分商业用房和普通住宅租赁中不同的利益种类,平衡好出租人与承租人之间的利益关系。商业用房租金较高,目的是获取商业利益,疫情对其影响冲击可能较大;普通住宅实现的是居住利益,疫情期间正常居住一般不受影响。受疫情影响的商业用房承租人无法正常使用房屋,要求出租人减免房租的,一般可予支持。如疫情并未影响承租人实际占有使用房屋,仅基于疫情期间客流减少等原因造成承租人营业收益受到影响的,一般不免除租金给付义务。如对承租人营收产生重大减损的,可依据公平原则酌情调整租金。

  总之,民事审判应发挥应急状态下的社会治理功能,确保涉疫情案件裁判规则和尺度的公开统一,力促纠纷和解调解,切实减少涉疫情案件,降低当事人的纠纷消耗和诉讼成本,为赢得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双胜利提供坚实有力的司法服务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