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倒插门”岂是不养老的借口?

时间:2020-04-26 15:33       来源: 中国法院网        作者&编辑: 冉志明 王新亮
  据报道,济南高大姐向记者反映,老母亲本应该是她与二哥共同抚养的,可从去年开始,哥哥把老母亲送到自己家里,就不管了。而且之前商量好的赡养费,哥哥也不给了。对于赡养老人,二嫂却有自己的看法,“我老公是上门女婿,当时结婚时,他基本就是净身出户,这就像嫁出去的女儿一样,倒插门的女婿可以不用赡养父母。”(5月4日新华网)

  赡养老人是子女的义务,对于老人的衣食住行生养死葬都要上心,这也是法定的义务。我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明确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然而每个不愿意赡养老人的子女都有一个理由,或说是家穷没钱,或说是工作太忙,而把“倒插门”作为理由的,还是第一次听说。在笔者看来,所有的理由都是借口,以“倒插门”为由拒绝养老更反映了法律意识的缺失。

  “倒插门”是“入赘”的俗称,旧时指结婚时男到女方家定居,改姓女方姓氏,成为女方家的“儿子”,继承女方门第与香火,所以也称为“上门女婿”。过去,“倒插门”是一个普通而又略带贬意的名词。但如今的“上门”,却成为一种理性的选择。对于上门女婿,我国《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并无特别规定,这就说明上门女婿婚姻与一般婚姻在法律上并无差异,不能因为是“上门女婿”,就可以自动放弃赡养老人的法定义务。有些权利可以放弃,但义务决不能放弃,赡养义务同样是不能自由放弃的,这是民法学的基本原则。

  二嫂的举动和言论,的确令人寒心。同时,也反映了乡土旧思想对乡土社会和乡土司法的影响。笔者在基层实践中,确实遭遇过各种不愿意履行养老义务的当事人。我国《婚姻法》虽然规定“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但“可怜天下父母心”,大部分的老人还是不愿意与自己的子女对簿公堂。在他们看来,与自己的子女打官司,一来是很丢人的事情,这在爱面子的乡土社会是很致命的;二是很多老人心疼自己的子女,宁愿自己负担来“自给自足”也不愿意去法院诉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作为法官,在笔者看来是很心疼的,对生我养我的父母不但不去积极报答,反而找借口、找理由去推诿,逃避这法定的义务。这对乡土中国的淳朴乡情是不小的冲击,同时也对乡土司法带来了影响。对此,子女首先应该反思。任何理由都不是不养老的借口,履行赡养老人的义务,不仅是道德义务,更是法律义务,每个人都应牢记;其次,司法者要反思。对于爱面子的乡土社会,审理履行赡养费案件之时,切记要以调为主,动之以情,晓之以情,实现案件的圆满解决;最后,政府应该反思。随着老龄化社会的临近,养老问题关乎每一个人,政府要未雨绸缪,做好制度机制构建,做好法制宣传,形成养老的“人民战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