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些官员为啥会缺少“愧疚感”?

时间:2020-04-26 10:31       来源: 中国法院网        作者&编辑: 左文明
  最近,几乎是在同一时间段发生在不同国度的事故引起了社会广泛的议论。一个是4月16日韩国“岁月”号客轮的沉没,导致韩国总理的引咎辞职和负责组织学生活动的一名韩国副校长愧疚自杀;一个是发生在云南曲靖的两起重大煤矿安全事故,不但无人因此而引咎辞职,在4月22日省委省政府召开的煤矿安全生产会议的“会议须知”上,还分别安排了4月7日发生煤矿透水事故和4月18日发生煤矿瓦斯事故的两个地方的主要负责人作大会发言,还是省长讲话时对此进行了“纠偏”,严肃地指出了刚才两位事故发生地的主要负责人不是发言,是检讨。其实无论说是发言也好检讨也罢,态度都在哪儿摆着呢。

  事故发生后,一些官员总是难见有“愧疚”之意,他们对事故总是百般推脱,对“客观原因”反复强调,对“科学”施救津津乐道,对事故原因轻描淡写。媒体也总是连篇累牍地报道各级领导亲自到现场指挥、慰问,看到的都是废寝忘食、奋不顾身、不惜代价的抢救场面,还有各级领导特别是事故发生地的主要领导慷慨陈词、激动人心的讲话等。面对自己治下的一条条鲜活生命的逝去,暴露出一些官员漠视责任的麻木心态,而且还总能从事故中挖掘出一些感人事迹和先进典型,也就是网友所戏称的“丧事喜办”。事故现场有“表哥微笑”也就不足为奇。

  为什么面对事故我们的某些官员会缺少愧疚感?我觉得,主要还是官本位的封建思想在作祟,缺乏群众观念和法律意识。扎根在官员心里头的是我“为民做主”的“官念”,而不是“民做我主”的民主思想。在心理上就没有把老百姓看成是自己的衣食父母,面对老百姓不但没有如履薄冰、心存敬畏的民主意识,反而是高高在上、屈尊就卑的“官僚习气”,把人民群众看成是自己管理、管教的对象,而不是服务、监督的主人。在自己的意识里,就没有“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宪法观念,在履职时,常常是权大于法的人治理念占据主导思想,不能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来开展工作,久久就形成了唯我独尊、说一不二、“只会天下人负我而我不会负天下人”的官僚主义思想。工作中有一些成绩、付出一些辛苦、获得一些好评,就觉得自己对得起党和组织的教育培养、对得起人民群众,甚至是觉得自己有恩于老百姓,在心里头就会感觉只有老百姓会亏待自己而不会是自己亏待老百姓。所以面对自己治下的事故和死亡,首先就不会意识到是自己的责任和失职,而是其他人的过错和过失。所以,说起话来就理直气壮、毫无愧疚之感。也就能面对镜头侃侃而谈自己事故前做了哪些工作、事故后又做了哪些部署;平时工作措施如何扎实、有效,事故发生后部署安排如何及时、到位,各级领导又是如何重视、关心、作指示,我们又是如何将其落实到位的,受害者家属又是如何得到了妥善照顾,情绪又是如何稳定,等等争功诿过的行为,最后就把“亡羊”事故变成了“补牢”的功绩,论功行赏也就不足为怪了。

  “得一官不荣,失一官不辱,勿道一官无用,地方全靠一官;穿百姓之衣,吃百姓之饭,莫以百姓可欺,自己也是百姓。”我们各级官员一定要树立正确的执政理念,提升执政境界,要用自己的实际行动贯彻落实好党的群众路线,切实要严以修身、严以用权、严以律己,切实做到谋事要实、创业要实、做人要实,切实对人民群众有敬畏之心,对自己履行职责有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为官的底线就是应该时刻要有愧疚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