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4日从陕西省官方获悉,该省要求对新提拔领导干部实行个人重大事项和家庭财产申报备案,包括本人出国情况,配偶、子女移居国(境)外情况等;以及家庭房产、车辆、银行存款等多项内容(6月4日中国新闻网)。
十八大以后,我国进入大力反腐模式,“苍蝇”和“老虎”一起打,查处和惩治了一大批贪官、裸官,肃清了党风政风,取得了巨大成效。但我们也要看到,现阶段反腐成绩,多为中央纪委巡视或群众举报后,再在各级纪委推动下进行取得的。这种反腐模式,虽取得了一定实效,但不是预防和根除腐败的长久之计。中央纪委书记王岐山强调,“坚持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反对腐败,提高依纪依法惩治腐败的能力。”反腐败斗争只有走法治化道路,才能形成制度化反腐和长效化反腐的运作机制。
官员财产申报制度是西方法治社会的“反腐良方”、“反腐利器”,在世界范围内显示出了有效制约和预防腐败的优势。在我国,领导干部财产申报制度早在1987年就已被提出;1994年,全国人大常委会还将《财产申报法》列入了立法规划;2008年以来,新疆阿勒泰地区、四川高县、湖南浏阳、江西黎川、浙江慈溪、和广东两区一县等地相继推行了财产申报公示的试点工作。但官员财产申报制度在这些试点地方并没有达到预期的效果,有的“潜伏”了,有的“冬眠”了。迄今为止,我国领导干部财产申报公示制度依然处于试水阶段,尚未形成一个统一性、系统性的制度。
此次陕西省出台《关于对新提拔领导干部实行个人重大事项和家庭财产申报备案的意见》,要求省内新提拔官员需申报财产及出国情况,实行不报不提拔原则,这是在干部财产申报公示制度尚未统一法制化的框架下进行的又一地方实践探索。相较于以前的试点,此次试点亮点在于试点的区域更广,级别更高,官员申报的内容更多更细。新试点新期待,但也让人产生新疑虑:此次试点改革会不会重蹈以往试点改革“冬眠”的覆辙?
习近平总书记在主持召开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二次会议曾强调,凡属重大改革都要于法有据。尽管部分地方政府不断积极进行干部财产申报制度试点,但从实际效果来看,这些试点往往难以真正持久和深入地开展下来,其重要原因即在于我国尚未形成专门的反腐败法律法规,改革“于法无据”。法制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只有将财产申报公示制度以法律法规固定下来,明确财产申报公示的目的、原则、范围、形式、具体程序、法律责任和监督等方面的内容,才能使干部财产申报制度这把“达摩克利斯之剑”永远悬在官员头上,遏制腐败之势。
我国要建立官员财产申报制度的声音也大有年头了,但“官员财产申报制度”始终是犹抱琵琶半遮面。没有谁会自挂“达摩克利斯之剑”,也没有谁会自戴“紧箍咒”。可以预见,不论是在财产申报制度相关立法,还是在相关制度实际落实,一定会遇到不少阻力。但我们有理由相信在中央反腐的坚强决心下,在民意的强大支持下,千呼万唤的干部财产申报制度一定会出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