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1月,深圳市大鹏新区一件亲生母亲虐待女儿致死的案件,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与震惊。深圳市检察院27日通报,经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后,近日法院一审以虐待罪判处陶某英有期徒刑六年、以放火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四年,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八年。(5月28日《南方日报》)
我国婚姻法规定,“父母有保护和教育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歧视”。同时,未成年人保护法和刑法亦对禁止实施家庭暴力,禁止虐待儿童及其法律惩处做了相关规定。
但问题的关键在于,在我国已有相关未成年人保护法律法规的情况下,为什么仍然不能完全防止一系列“虎爸狼妈”和少数老师虐待儿童事件的频频发生?笔者以为,主要有以下三方面原因:
一是亲权履行缺失和滥用。受我国封建家长制文化影响,当下父母老师与孩子不平等的观念依然根深蒂固。很多家长或教师自认为有权对孩子严加管教,任何教打行为无可厚非。“棍棒出孝子、不打不成器”的教育理念仍有很大市场。而处理家暴事件的公权力机关也大多存有“家暴是家务事”的认识误区,多以调解和警告方式处理虐童案件,除非事态严重,否则不主动干预。
二是现有保护未成年人法律,其原则性大于操作性,加之缺乏配套的监护体系,在司法实践中难接地气。这在家庭虐童案件中表现突出,我国未成年保护法规定,父母侵害子女合法权益,屡教不改的,人民法院依申请,可另行指定监护人。由于剥夺监护权的规定太过简单笼统,且我国并没有建立相关监护配套机制,剥夺虐童“虎妈狼爸”监护权很难实施,所以这样的具体案例在现实中极少。
三是虐童刑事处罚存在法律空白,现有的法律惩罚力度有限,威慑力不足。这突出表现在校园虐童案件上,现行刑法罪名中没有“虐待儿童罪”,而“虐待罪”的犯罪主体和犯罪对象要求是在家庭成员之间,教师和学生之间显然不属于这种关系。所以对于校园虐童案件中教师,往往只能按寻衅滋事罪处罚或给予行政处罚。刑事诉讼法把虐待罪规定为自诉案件,除非虐待致人重伤或死亡,才能由自诉转为公诉。对于家庭虐童案件,囿于各种条件限制,受虐儿童根本不可能自诉,司法机关难以介入,难以对儿童形成有效救济。
对孩子的态度,体现一个社会道德和法律的底线。法律和社会都应该做到对虐待儿童“零容忍”。必须尽快完善防止和处置虐童相关方面的法律法规,构筑更强的儿童保护法律盾牌。
首先,要形成多方力量保护儿童的共识。必须尽快在立法中明确国家应在儿童保护中承担最终责任,确立国家是儿童保护最终监护人与责任人的“国家亲权原则”。政府要加大对儿童保护的投入,设计完善的儿童福利制度;要积极建立儿童福利机构,当父母不能履行监护职责或者监护失职的情况下,实行国家或社会监护;要鼓励和支持防止虐童协会等社会组织的发展;要加大儿童保护法制宣传力度,提高儿童自我保护意识;要促进家庭、学校、社会和国家形成合力,共同维护儿童安全。
其次,要对未成年保护的法律法规进行修改和完善。它山之石,可以攻玉,美国是世界上儿童保护制度比较成熟的国家,自1974年以来,美国就陆续通过了《儿童虐待预防和处理法》、《儿童虐待和疏忽报告法》、《儿童虐待预防及执行法》等一系列法案。这些立法将儿童保护工作纳入政府管理视野,为儿童保护工作的开展提供了法律依据和制度保障。我们要积极借鉴美国及其他国家的先进做法,制定虐待儿童防止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实行儿童保护“零容忍”原则,完善未成年人保护法的罚则,加大法律的威慑力。要完善改进虐待罪自诉程序中对受虐儿童的救济途径,同时也要在刑法中增设独立的虐待儿童罪,实现对受虐儿童家庭内外保护的无缝衔接。
最后,要加大对施虐者的问责力度。要建立儿童虐待强制举报制度,社区、学校和社会上的民众都有举报虐童事件的义务,一旦出现虐童事件,国家和社会组织要积极干预。相关国家工作人员要破除“家暴是家务事”“法不入家门”的认识误区,敢于对“虎爸狼妈”说不。对于不履行监护义务,虐待孩子的家长,国家工作人员要及时介入干预。凡是触犯法律法规的,要依法追究法律责任,严厉打击和惩治虐待儿童的不法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