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好微信这一宣传“利器”

时间:2020-04-26 02:08       来源: 中国法院网        作者&编辑: 李义山
  最高人民法院的微信订阅号“最高人民法院”,近期以每日一期的频率更新。除此之外,《人民法院报》评论部、《天平》杂志,也在近期推出了微信订阅号。在这样一个泛媒体时代,法院如果不运用微信订阅号这一利器,则难以跟上宣传形势。电子期刊式推送将构建新的司法宣传格局。

  继微博之后,微信,正在改变着人们的生活。同微博的“泛泛而言”相比,微信的“朋友圈”更强调私密性。原本这似乎是两个不同的应用,但随着微信5.0版本“公众号”的出现,两者出现了部分功能的重叠。人民法院在微博领域才刚跟上步伐,面对新兴的微信平台,又应迈出怎样一步?

  微信公众平台于2012年8月23日正式上线,但真正形成影响却是在一年之后:微信5.0版将公众账号细分成订阅号和服务号,顾名思义,订阅号重在宣传,服务号则重在提供服务。具备丰富的主动推送功能且建设门槛更低的订阅号,很快成为以宣传为主要方向的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包括人民法院的首选。全国法院系统首家实名认证的官方微信平台——深圳罗湖区法院,正是法院订阅号的开山之作,自2013年4月22日起至今,已推送消息211期。最高人民法院的订阅号“最高人民法院”,近期也以每日一期的频率更新。除此之外,《人民法院报》评论部、《天平》杂志,均在近期推出了订阅号。

  无论是出于司法宣传的迫切需求,还是针对法院自媒体建设的长远考量,订阅号都将成为法院新媒体建设的全新课题,亦将成为司法改革和创新中难以绕过的命题。

  首先,微信订阅号具备传播学上的独有特质。

  微信订阅号既不是微博的补充,也不是微博的重复,而是另一种全新的媒介。在手持设备大面积普及的互联网时代,订阅号无疑是“传播利器”,它遵循信息“一对一”的直线传递规律,更具针对性,也更精准有效。更关键的是,与在微博环境下经常面对舆论压力、左支右绌不同,微信相对封闭,自成一体,同时法院掌握着推送内容的绝对控制权。

  相比而言,微博上的文字生命周期较短,法院精心制作的一条微博可能只能在“粉丝”主页停留几分钟便被“压沉”,而微信则具有更大的被阅读机会,实现了文本价值最大化。再者,微博中存在大量的推广应用、软文广告等碎片化信息,导致用户无所适从,而微信则“去伪存真”,锁定感兴趣的用户,进行定点投放。

  当然,这样的受众局限也限制了“粉丝”数量。艾媒咨询集团发布的《中国微信公众平台用户研究报告》指出,在所有微信用户群体中,关注政务类公众平台的仅为5.7%,这其中法院分到的一杯羹自然更少。然而正因为“粉丝”的精简,或许能使微信的有效“粉丝”人数或消息抵达数高于微博。在精准的风格定位之后,推送内容将直达有阅读欲望的用户,成为传递司法正能量的好助手。

  其次,“泛媒体”时代不允许法院的缺席。

  从“新媒体”到“自媒体”,是技术门槛降低、发声媒介转移的必然;而从“自媒体”到“泛媒体”,则是媒介数量扩张、话语权力分割的必然。在全民都掌握麦克风的时代,倘若法院依然缺席失声,势必难以跟上司法宣传的新形势。而拥有3亿以上用户的微信平台,很有可能与微博平起平坐,甚至超越微博,成为全新的咨询获取渠道和观点输出平台。

  加拿大媒介理论家麦克卢汉曾有“媒介即信息”的惊人之语,事实上表达的意思是,一种新媒介的效应会将一种新环境和新的感知方式加在使用者的身上,也使其信息或内容发生转变。同样作为新媒体的微博是最好的例子,它彻底改变了人们获取咨询、阅读文本的方式方法。同微博早期的迅猛发展一样,微信订阅号也正势不可挡地袭来,势必形成新一轮的感知革命。阅读已死?掌上阅读才刚开启新生。抛开绝大部分的企业、商家营销号不谈,光是法治资讯类订阅号,已经迅速占据了一定市场。这其中虽不乏体制内法律人主编运营的公众号,如最高人民法院何帆的“法影斑斓”、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桂公梓的“桂公梓”、最高人民检察院赵志刚的“法律读库”等,但更多的是体制外法律人或法制条线记者的“自有媒体”和“自由媒体”,如法律学者刘显刚的“法治新观察”、法学院教师王禄生的“数说司法”、四名法制记者的“律政观察”等。若法院不抢占阵地,制衡话语权,恐怕将陷于舆论和观点交锋的被动之局。

  最后,电子期刊式推送将构建新的司法宣传格局。

  与以过度依赖党报、机关报或其他主流纸媒,并受限于媒体关注焦点和法院宣传重点的偏离之永恒矛盾不同,订阅号从某种意义上将成为法院的自有媒体,增强了司法宣传的主动性,也扩展延伸了法院现有的宣传格局。

  就法院而言,打造订阅号的首要目的无疑是向公众传递法院正能量,更是法院在自媒体时代的勇敢发声。这要从两个方面下功夫:一是增加“粉丝”黏性。资讯过剩的时代靠什么吸引读者?法院有着自己的特殊资源:对司法案件的最直接评析,对司法实务的第一手感悟,对司法改革的最深切体会,对法治进程的最原始推力。二是避免同质化。要追求文字的原创性和独特性,在发布司法、立法新闻之外,应更多地推送本院工作举措、重大案件、普法宣传、法治评论,甚至法官的文学创作。同时也要把握好推送频率,如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的微信公众号,就以“做法院自己的电子周刊”为推广口号,实行每周一期的推送。运营一月有余,便已形成一定影响,亦有当地媒体从推送内容中获取信息转化为文字报道。

  最高人民法院周强院长指出:新技术的变革导致媒体格局发生深刻变革,新媒体格局的变革使人民法院新闻宣传工作面临前所未有的新环境。微博曾以一个猝不及防的姿态来到法院眼前,法院微博、法官微博在几经争议后逐渐走上互联网大舞台,并成为司法公开的全新领域。而现在,微信,这另一个未知数,正一步步走来。从纸媒到网媒,再到如今的“手媒”,微信公众平台注定将在法院自媒体建设中书写下浓重一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