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批捕莫与高考一并解读

时间:2020-04-26 01:48       来源: 中国法院网        作者&编辑: 乔子轩
  安徽省明光市某校高三学生小刚(化名)差点就错过了今年的高考。原来,他因涉嫌强制猥亵妇女罪被立案调查。6月6日,明光市检察院综合考虑该案事实、情节、嫌疑人态度和已取得被害人谅解等情况,在受理当天就作出了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从而让小刚有机会赶上了今年的高考

  千万不要认为,检方不批捕这位肩负高考使命的犯罪嫌疑人,是法律原则对高考机会的让步,否则,就是对检方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误读。

  逮捕乃法定的刑事强制措施,批准逮捕与否条件严格,并非每位犯罪嫌疑人都有逮捕的必要。根据2013年1月1日实施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规定,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行较轻,且没有其他重大犯罪嫌疑,具有主观恶性较小的初犯,共同犯罪中的从犯、胁从犯,犯罪后自首、有立功表现或者积极退赃、赔偿损失、确有悔罪表现等七种情形的,可以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或者不予逮捕。

  虽然当前对案件事实、情节披露尚不详细,但是根据现有情况可以初步推知:犯罪嫌疑人小刚确有悔罪表现,认罪态度好,否则也不会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可见,不批准逮捕小刚符合法律规定情形。对这名犯罪嫌疑人不批捕,不是出于犯罪嫌疑人要参加高考的考量,而是出于法律的相关规定,法律只是对涉嫌的罪行较轻且没有其他重大犯罪嫌疑的犯罪嫌疑人,坚持了当严则严,当宽则宽,恪守了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正是对这项政策的恪守,不但让犯罪嫌疑人有了参加高考的机会,也避免在定罪前对犯罪嫌疑人特别是罪轻犯罪嫌疑人羁押负面效果的发生。比如有些犯罪嫌疑人罪行较轻,羁押时间过长,很可能超过法院裁判刑期,不但有损司法权威,还不利于对犯罪嫌疑人人身权益的保护。

  可见,检方只是依法做了不予批捕的决定,与犯罪嫌疑人要参加高考无关,众人莫要将二者一起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