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老年人有权拒绝‘啃老’”……近日,山东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布《山东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因为这些条款,征求意见稿引起社会广泛关注,特别是禁止“啃老”条款更是引起社会热议。(6月25日《人民日报》)
笔者看来,立法禁啃老,并无新意。从现有法律规定来看,确属“多此一举”。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老年人对个人的财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不得以窃取、骗取、强行索取等方式侵犯老年人的财产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条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的解释(一)》第二十条规定“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
可见,老年人财产(所有权)受法律保护,且由其自主决定财产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如果子女强行“啃老”,无疑是侵犯老年人财产权益,属于法律明令禁止的违法行为。同时,法律、司法解释已明确规定父母对未成年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的抚养义务,对正常成年子女则不再有继续抚养的法定义务。所以,无论从权利还是义务的角度而言,老年人拒绝“啃老”在法律上都不是问题,正常成年子女“啃老”均不受法律保护,如果再专门立法,重申老年人有权拒绝“啃老”或禁止“啃老”,显然并无新意,乃至“多此一举”,除了没有必要,浪费立法资源,还面临可操作性问题。
而且,“啃老”不只是子女单向索取行为,对老年人自愿被子女“啃老”或主动要求子女“啃老”的情形,如果不问三七二十一,一律立法禁止,无异“狗拿耗子,多管闲事”,且是以法律的形式粗暴干涉公民私权和人伦亲情。
上述立法草案,一度被媒体重点解读为“山东拟禁止子女干涉老人婚姻自由,遭啃老可拒绝”,并引为“亮点”。其实,相对现行国家法律法规和其他省市地方法规,该草案并没有实质性的内容创新或突破。一则,该草案并非全新立法,而是“以旧翻新”,只是对1999年颁布实施的《山东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的补充修订;二则,该草案是根据婚姻法、婚姻法司法解释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等法律规定予以修订完善,主要是进行补充、重复、重申。包括所谓“亮点”方面,并没有突破现行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范畴。
其实,该立法草案,并无需过度解读,不过是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早已出台或修订后,为避免地方法规的严重“滞后性”,所进行的一次“迫不得已”的修法小“手术”而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