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山东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修订草案)》公开征求社会意见。草案规定,老人可以对子女“啃老”说不。有独立生活能力的成年子女要求老人经济资助的,老人有权拒绝。成年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以无业或者其他理由索取老人的财物。
“啃老”是普遍的社会现象,而恶意“啃老”近年来更是屡见不鲜。“啃老”现象的盛行,缘于父母对孩子的过分关爱。与多数西方国家父母让子女独立生活的理念相比,中国父母对子女唯恐关爱不够,始终认为自己的辛勤奋斗都是为了让子女生活得更好。于是,在这种习惯性心理支配下,不少父母总是倾其所囊,甚至砸锅卖铁,也要帮衬子女一把。久而久之,子女便养成了依赖父母的惯性,并视享受父母钱财为天经地义之事。尤其是那些独立性不强、环境适应能力差的子女,因为过惯了“衣来伸手、饭来张口”的生活,更不愿通过艰苦奋斗独立生活,转而恶意啃噬父母的血汗钱,以致父母不堪重负。面对恶意“啃老”现象盛行加重父母经济负担的现状,不少人寄希望于法律的干预,立法禁止恶意“啃老”似乎也就成了必选路径。
通过立法禁止恶意“啃老”,其初衷是好的。如果真能达到预期效果,不但可以通过法律的强制力制裁恶意“啃老”行为,而且也有利于子女独立性与吃苦进取精神与能力的培养。但归根结底,“啃老”属于道德范畴,将道德调整的内容纳入法律强制轨道,能否真正一劳永逸地解决问题,还有待观察。一方面,“啃老”行为的恶意标准难以界定。对于子女“啃老”的恶意行为,因为家境的贫富悬殊程度不同,父母和子女的理解也不尽一致,甚至大相径庭。许多家境富裕的子女,认为即使索取父母大数额的钱财,只要没有超过其承受能力,也不属于恶意行为,但如果父母心疼钱财,则可能为子女贴上“恶意”标签。同样,家境贫困的子女,认为索取父母百十元钱财不过分,可父母却对此并不认同。部分大学毕业即失业、生计无着落的子女寄希望于父母的经济资助,在旁人看来合情合理,但父母有可能认为子女大学毕业应自谋生计,索要钱财纯属恶意。连父母与子女对“恶意”行为的界定都是“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一旦将其硬性纳入法律规范,又如何确立一个能为社会成员普遍接受的“恶意”标准?
另一方面,“清官难断家务事”,将“啃老”的恶意行为上升为法律强制制裁的对象,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也会遭遇道德与法律冲突导致司法裁判价值取向的“两难”尴尬。如果认定子女的“恶意”行为成立,虽然从法律上保护了父母的权益,但也会导致父母与子女的反目,司法裁判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不但难以有机统一,而且还有可能导致家庭的不和谐。这方面,古人的做法值得充分借鉴。古人为防止道德入法后司法面临的艰难抉择,对“亲亲相隐”、“为亲报仇”等情法冲突的亲情犯罪持宽容态度,部分时期甚至对亲人之间的告发持反对态度,亲人间的告发行为,将受到法律的惩罚。古人这样处理的目的非常明确,凡是能够通过道德规范予以调整的行为,绝不轻易将其纳入法律规范的范畴。否则,极有可能导致社会的不稳定。有鉴于此,将本属道德调整的“啃老”行为硬性地通过法律规范来调整,其结果可能反而难以达到预期的社会效果。毕竟,法律是约束人的行为,而道德是约束人的心灵,道德与法律的功能不可能完全等同。换言之,法律并非万能,不可能包罗万象地解决所有问题。
徒法不足以自行。法律缘于道德,但又高于道德。尽管法律具有道德属性,并且在很大程度上,其实质就是被赋予了国家强制力的道德,但道德和法律始终是两个不同层次的社会规范,各自调整的对象截然不同。只有道德规范调整失灵,才可能使用法律规范去调整。幻想通过“道德入法”来遏制恶意“啃老”行为,只是一厢情愿的美好愿景。让道德的归道德,法律的归法律,其效果远要好于过分依赖法律约束的强制力。
当然,“啃老”族中那些不务正业、好逸恶劳,甚至沾有赌博、吸毒恶习的部分子女,对其心安理得的恶意“啃老”行为,依法应予以严肃制裁,现行的相关法律也对此有着明确的规定,亦用不着再单独立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