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议》,对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做出了全面部署。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已明确了对司法体制改革的目标、原则,在中央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三次会议上审议通过了《关于司法体制改革试点若干问题的框架意见》,并在具有代表性的6个省市先行试点,为全面推进司法改革积累经验。
关于司法体制改革大的目标原则已基本上达成了共识,即推动省以下地方法院检察院人财物统一管理、完善司法人员分类管理、完善司法责任制和健全司法人员职业保障制度。但在大的框架意见之下,还需要对一些具体制度的实施,进行广泛的调研和完善。
此次司法体制改革的目标是要建立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一切改革举措都是围绕这个目标而展开。要实现司法公正,就要确保法官能依法独立公正行使权力。为此,就要祛除一切可能对此有干扰和有不当影响的因素。而对司法权产生干扰的既有地方行政权,也有司法内部行政化的管理方式。所以,司法体制改革一个最基础性的重点,就是要如何突出法官在法院中的主体地位,如何突出法官的办案职责,建立和完善法官终身负责的办案责任制。
在推动省以下地方法院检察院人财物统一管理方面,法院的人事制度管理改革应当如何推进?
对司法的人事管理,已经基本达成共识的是实行司法人员分类管理和法官员额制度。即法院的工作人员分为法官、司法辅助人员和司法行政人员三大类。法官实行有别于普通公务员的管理制度并确认相应的员额比例,司法辅助人员和司法行政人员仍按普通公务员进行管理。由此,法院的人事管理就应当按照这三类人员的不同性质,采取不同的管理方法。
法院的组织人事工作,应当在毫不动摇地加强党的领导和人大监督这两个基本原则基础上进行推进,应当是以法官为中心,来统筹谋划机构设置和人事安排与配备。按照法官、司法辅助人员和司法行政人员这种分类,实行以下人事制度管理模式:
一是关于省级人事统管部门的设置。法检两院省级人事统管部门应当是省委的组织部门。即在省委组织部内专设全省司法人员管理机构。
二是关于法官的人事管理。法官分为基层法院、中级法院、高级法院三级法院的法官。(1)各级法院法官的选任。分别由本级法院的政工、纪检监察部门,按照相关规定要求和条件标准,进行考察考核,并提出拟任法官的候选人,然后报省委组织部门。也就是说无论是基层法院、中级法院和高级法院对拟任本级法院法官的人选都直接由省委组织部门负责考察确定,上下级法院之间在法官的选任上没有关联,各级法院各自独立负责向省委组织部门推报本级法院拟任法官的人选;省委组织部门在接到拟任法官的人选后,再组织进行考察考核,并最终确定拟任法官的候选人,然后报省法官检察官遴选委员会进行遴选,通过遴选委员会遴选出的法官人选,由省高院院长按法律程序提请省人大任命。(2)各级法院法官的免职。法官因工作变动或因违法违纪或因其他原因需要免去法官职务的,由本级法院的政治、纪检监察部门按相关规定要求,将相关材料和本级法院党组的意见报到省委组织部,由省委组织部进行调查、核实和确认后,再报省法官检察官遴选委员会做最终确认,然后由省高院院长按法律程序提请省人大进行免职。(3)法官等级的确定和晋升仍按现在的审批程序和要求进行。
三是关于司法辅助人员和司法行政人员的人事管理。(1)两类人员的招录。由各级法院的政治部门,根据本院编制情况、岗位设置要求,提出拟招录人员的条件和人数,报省委组织部审核确认后,统一面向社会公开招录,然后,再分到各级法院管理使用。(2)司法辅助人员中,法官助理、书记员按照公务员法进行管理和确定相应的职级待遇。司法警察按照警察的要求进行管理和确定等级待遇。
四是关于中级法院、基层法院党组书记的任免。两级法院的党组书记基本上都是法院院长人选,所以在任命其为党组书记的同时,也就确定了其为相应法院院长的候选人。(1)中级法院的党组书记,由省委组织部、省高院政治部进行考察考核并确定人选后,报省高院党组研究确定,再报省委组织部决定;(2)基层法院党组书记,由省高院政治部、市中院政治部考察考核确定人选,报省高院党组决定,并报省委组织部备案。
五是关于中级法院、基层法院院长的选任。中级法院院长由其所在的地市级人大选举任命;基层法院院长由其所在的县级人大选举任命。也就是对法院院长的选任仍遵循现有的法律程序和要求进行。
六是法院其他领导职务的任免。(1)需法官担任的领导职务,由上一级法院党组确定人选,并由其拟任职的法院院长提请同级人大任免。如:基层法院的副院长、庭长等,由中院政治部考察考核并报中院党组确定人选,由基层法院院长提请县人大任命;(2)不需要法官担任的领导职务,由上一级法院党组任免,并报同级组织部备案。如:基层法院的政治处主任、办公室主任、监察室主任等副科级以上领导干部,由中院政治部进行考察考核后,报中院党组任免,并报县委组织部备案;科员级的领导由基层法院党组任免。(3)纪检组长仍实行由同级纪委派驻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