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惕退休官员“余温权力”泛滥

时间:2020-04-25 21:07       来源: 中国法院网        作者&编辑: 孙凤菊 王新亮
  近日,“吉林三名副省级官员在企业违规兼职被处理”的信息,被众多网站转载,并引起公众的高度关注。此消息来源于6月8日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发布的《中共吉林省委关于中央第四巡视组反馈意见整改情况的通报》。通报在“关于个别副省级领导违规担任金融机构董事长的问题”部分中指出,在金融机构担任领导职务的原副省级干部3人,其中,1人因个人严重违法违纪被处理,另外2名领导同志均已辞去在企业兼任的职务(6月17日《中国经济周刊》)。

  退休高官跑去企业拿高薪,其实质是与商人“勾肩搭背”,充当“权力掮客”,值得警惕。习近平总书记曾告诫官员,“官”“商”交往要有道,相敬如宾,而不要勾肩搭背。其实,商人邀请他们就职企业,目的无非就是利用把他们当官时累积的丰富人脉和关系网络,进而规避国家法律,为公司或个人牟取更大的利益。

  诚然,作为“权力掮客”,退休官员们长袖善舞,不仅有过硬的关系网络,可以在官员和商人之间穿针引线坐享渔利;同时,还可以通过“打招呼”、“递条子”等方式给自己的老部下施加压力,干预权力运行,从而用利益敲开权力大门。这不仅给权钱交易提供了便利,滋生了腐败的温床,而且极易成为违法乱纪、贪污腐败的“催化剂”,必须时刻警惕,严厉打击。

  其实,之所以退休官员敢于充当“权力掮客”,其最大原因在于国家法律规定的缺失。我国《公务员法》规定“公务员必须遵守纪律,不得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但官员退休后,不再是公务员,自然不受《公务员法》的限制,这样他们便可毫无顾忌的凭借官员的“余温权力”充当“权力掮客”,这也成了一种常态。

  面对这种常态,我们不得不防,不得不为“余温权力”锻造制度的铁笼子。我国刑法第392条的“介绍贿赂罪”和修正案(七)新增的“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可以在一定限度内规范退休官员的权力活动范围,却十分有限。加之,商人返聘退休官员任以独立董事或者董事长的合法头衔,便使利用影响力受贿和介绍受贿有了合法外衣,也使这种常态变得更加猖獗。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指出,“坚持用制度管权管事管人,让人民监督权力,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是把权力关进制度笼子的根本之策”,治理“余温权力”泛滥,也应当用好制度管理这一绝招。其一,用国法遏制退休官员与商人“勾肩搭背”。不管是《公务员法》还是《刑法》都有必要将“禁止退休官员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担任职务”纳入其中,使“权力掮客”不敢这样大摇大摆的进行“勾肩搭背”。其二,用党纪规范退休官员与商人的“勾肩搭背”。官员退休后,虽然不是公务员,但这些官员绝大多数是中共党员,职位虽退休,党员的身份没有结束,按照党内纪律处分条例,同样应处以纪律处分,所获得的违纪违法财物也应予以追缴。

  总之,面对退休官员与商人“勾肩搭背”的常态,纪检部门应切实发挥自身作用,加大对退休官员的监督检查与惩处力度,从源头上切断官商勾结的利益链条,防止权力“余温”呈现燎原之势。同时要发挥舆论监督的作用,使退休官员的“余温权力”再无用武之地,真正实现“官”“商”交往各行其道,相敬如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