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最高人民法院设立了环境资源审判庭,专门审理环境和资源类案件,优化审判资源,实现专业化审判。成立专门的环保审判机构,似乎并没有给人们过多的心理预备,但是从我国知识产权审判发展状况的视角,可以清楚地看到环境审判专门化的合理性与紧迫性。
从设立背景上看,知识产权审判和环境审判专门化二者都是国家发展战略的需要。1994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通知》,明确建立知识产权审判专门机构。当时,我国刚刚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知识产权对于国家经济发展的重要性自不待言,知识产权审判庭的诞生源于我国知识产权发展战略的需要。党的十八大明确提出“科技创新是提高社会生产力和综合国力的战略支撑,必须摆在国家发展全局的核心位置。”强调要坚持走中国特色自主创新道路、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知识产权审判又迎来新一轮的发展机遇。
成立环境资源专门审判机构也面临着相似的形势: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要求,把生态文明建设放在突出位置,融入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的各个方面和全过程,紧紧围绕建设美丽中国,深化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加快建立生态文明制度。因此,推进生态文明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是我国深化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而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应当成为推进这项改革根本途径。当前,我国面临资源约束趋紧、环境污染严重、生态系统退化的严峻形势,已经影响到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和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成立环境资源专门审判机构,是人民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参与生态文明社会治理体系建设的重要体现,更是人民法院参与生态文明建设法治化的应有姿态和方式。
从成立的基础来看,都以新部门法和学科理论的成熟为基础。1982年和1984年,我国分别制定了商标法和专利法,1990年制定了著作权法,作为知识产权保护的主要法律体系逐步成熟;知识产权法学也逐渐形成了自己的理论体系,从民法学中相对分离出来,成为一门独立的法学学科。成立知识产权专门审判机构的部门法和学科基础得以建立。
相似地,当前我国环境保护的有关法律也逐步成熟:民事诉讼法、侵权责任法等相关法律逐步完善;今年4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环境保护法修订案。环境法学在我国已经发展成为一个独立的法律学科, 50余个高校设立了环境法学院系等教研机构。环境法学是在传统法律学科基础上发展起来的新兴学科,环境权利属于新型权益,很难将其明确归属为公权或私权、公益或私益。个人的环境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交织融合,公民的环境权利与政府的环境监管权力之间存在张力,政府、国家、社会和个人的环境诉求也不完全重合。环境司法的专门化有利于一揽子解决综合性环境类纠纷,促进“环境权”内涵的充实和发展。反过来,一门法律学科,如果没有司法实践的具体支持,终究是纸上谈兵。知识产权审判促进了知识产权法学的发展,环境司法也必将促进环境法学的不断繁荣。
从司法效果来看,都会引导相关纠纷进入司法程序。知识产权审判庭并非基于案件数量而设立的,20世纪九十年代,我国知识产权案件数量很少,且争议标的额不大,远远低于当前环保案件的数量和诉讼标的额。知识产权保护对于我国经济发展方式有着重要意义。设立专门的审判庭,可以彰显司法对于此类案件的态度,可以促进相关法律法规的完善,可以增强当事人对司法的信心,引导当事人利用司法途径解决纠纷。事实证明,知识产权审判庭的设立带来了相关案件数量的增加,去年我国审结一审知识产权案件达到10万件。
案件数量同样也不应成为考量设立环境资源专门审判庭必要性的主要指标。相对于知识产权保护,环境保护的受益主体更具有普遍性。其实,环境资源案件并不少,只是进入诉讼程序的比例小。究其原因,恰恰是因为环保审判机构设立的晚和少,其审判职能作用没有充分发挥出来。2001年至 2010年,全国环保机关平均每年收到54万件群众来信,接待6.7万批次群众来访,群众来信量年平均增长7.37%,远高于环境污染侵权案件2.77%的年增长率。这说明环境纠纷进入司法程序的机制还不完善。成立环境资源专门审判机构,能够畅通环境纠纷进入诉讼的渠道,更好发挥司法保护环境的职能作用。
从司法权运行上看,都以审判专门化为发展方向。知识产权审判专业性强,其审判组织从专门合议庭、到专业审判庭,再到中央不久前提出的建立知识产权专门法院,走出了一条成功的审判专业化运行道路,证明专门化审判是人民法院提高某类案件审判质量与效率的有效途径。
就生态环境类案件而言,也具有较强的专业性、技术性,环境资源审判不仅应当坚持传统的诉讼原则,还应当秉持人与自然和谐共处、可持续协调发展、尊重自然规律、环境民主和公众参与等理念。推行环境司法专门化,更能贯彻环境保护的基本方针和政策,有利于环境司法水平的提高。一些地方法院探索将环境资源案件实行“三审合一”和立审执结合的功能模式,刑事、民事、行政案件均由专门审判庭审理,案件从立案到审判,再到执行,均由同一个庭负责,实现了立案、审判与执行的更有效衔接。当然,这些经验是否能够被吸收到制度中,还需要详细的论证与考察,但环境司法专门化已经成为一种发展趋势,待条件成熟时建立专门的环境法院,也在合理预期之内。
当然,环境资源与知识产权毕竟是两个审判领域,各自有不同的特点,也必将呈现出各具特色的发展态势。我们期待着,这两个领域的专门化审判都为中国梦的实现提供强有力的司法支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