透过浙江宁波江北法院专项整治涉“公”人员案件执行这一事件背后,看到了一些“公”字号主体在执行案件中存有侥幸心理,不同程度利用特殊身份躲避、规避履行法定义务现象的严重性。
2014年6月29日的《宁波日报》,以《江北法院向“顽疾”开刀,专治涉“公”人员执行难》为标题,报道了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在近日与有关机关、单位形成合力,专治涉“公”主体案件执行难“顽疾”的新闻。所谓的“公”字号主体,就是指政府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中的工作人员。
看了这条报道,一方面为江北法院在具体案件的执行过程中,对当事人一视同仁,敢于专项整治涉“公”人员执行案件叫好。另一方面,透过江北法院专项整治涉“公”人员这一背后,看到了一些“公”字号主体在执行案件中存有侥幸心理,不同程度利用特殊身份躲避、规避履行法定义务现象的严重性。可以想象,如果不是那些“公”字号主体借其特殊身份,拒不履行法定义务,在社会上已经产生了不良影响,人民法院在对案件正常执行过程中,需要对此顽疾开刀,并实施专治吗?在我们的身边,确有那么一些公职人员,有的甚至还在单位里担当了一定的领导职务。他们在单位,或许兢兢业业,颇有些建树,有的人对待属下的言行举止要求十分严格,面对老百姓时口若悬河,滔滔不绝,一副勤勤恳恳干事业的样子。但是,在本职工作之外,尤其是单位之外,却是另外一副面孔,甚至成了被社会所唾弃、人人喊打的老赖。这种人在单位外放松自己言行,甚至违规违纪,老百姓当然有话要说:这样的人,怎么能让群众信得过?
政府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日常生活中,发生包括拖欠他人债务等在内的一些经济上的纠葛等相关事项,并不为怪。但是,当这些纠纷经过人民法院裁判,被确定为需要履行的相关义务时,相关人员应当积极配合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不能借自己的特殊身份,甘当老赖,甚至顽固地阻碍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
一名合格的公职人员,其在单位内外的表现和形象应当是一致的。从某种意义上讲,政府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中的工作人员在社会上的所作所为所言,或许更能够真实、客观地反映出其精神境界和思想品德,对广大人民群众的影响会更大。希望相关人员珍惜自己的形象,为履行法院判决作表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