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权应尊重司法权

时间:2020-04-25 16:40       来源: 中国法院网        作者&编辑: 袁硕望
  6月30日下午,在山西省忻州原平市铝业大道,此前被山西原平交警查扣的31辆陕西华阴法院涉案工程车正在装车转运,山西原平交警和陕西华阴法院在完成交接程序后,这批车辆将被转移至陕西华阴法院在宁武县指点地点。拖了十多天迟迟未决的山西交警扣押陕西法院车辆事件终于告一段落。

  5月29日,华阴法院依法受理了某公司诉张某、冯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6月5日根据原告诉讼保全申请,法院在审查了相关材料及担保后,裁定对被告租赁原告的车辆予以查封、扣押。6月17日,在山西省五台县人民法院的配合下,查封、扣押裁定得以顺利执行,途中车队前有警车开道,后有警车押送。当车队行驶到原平市区附近时,数十名交警在车队的不同位置拦截,随队法官即向执勤交警出示了相关法律文书及证件,但交警拒绝放行。执行干警将驾驶证统一提交给交警时,交警也置之不理。

  稍有点法律常识的人都知道,从国家权力位阶上讲,司法权具有终极效力,生效的司法裁定具有公共的约束力,即便是公安交警,在执法过程中也不应挑战至高无上的司法权。山西原平市交警以无牌上路为由,扣押陕西省华阴市法院正在执行的标的,怪不得一时全国哗然。

  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前有警车开道,后有警车押送,且出示了驾驶人员驾照,司法裁定及执法证件,在程序上是没有瑕疵的。原平交警竟然无视法律,在没有出具扣留凭证的情况下,以无牌照为由强行扣留,并将31辆工程车前轮胎悉数放气,如此粗暴“执法”,其实就是阻扰法院正常执法。是网民猜测的“地方保护主义”在作祟?还是个别交警被不正当利益裹挟?是交警对法律的无知,还是其根本就缺乏对法律的敬畏?还是明知故犯,以法抗法?

  撇下司法权的终极效力不说,《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条也明文规定:“办理机动车登记的申请人提交的证明、凭证齐全、有效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当场办理登记手续。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封、扣押的机动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予办理机动车登记。”依照这条规定,交警无权要求法院将依法查封、扣押的机动车办理正式牌证,亦无权要求法院办理临时牌证。因此,交警的扣押不但是不当的,而且是严重违法的,法院不仅可以拒绝扣押,而且可以对妨碍执行的交警予以罚款和拘留。

  交警扣押行使的是行政权,法院查封行使的是司法权,尊重法院的判决,是一个法治社会公民应尽的责任和义务,即使法院执行存在瑕疵,行政权也应该尊重司法权,也无权干预司法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