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公信力建设应从转变作风开始

时间:2020-04-25 12:28       来源: 中国法院网        作者&编辑: 李方政 董如易
  司法公信力,就是指司法机关将自身对事实和法律的理解运用到其职权活动中所获得的社会公众信任的程度,它集中反映出社会公众对司法机关、司法行为及其司法结果的价值判断及心理认同感,并对该结果自觉服从、尊重的状态和社会现象。党的十八大从全局性的战略高度明确提出将“司法公信力不断提高”作为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深化改革开放的重要目标。提升司法公信力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必由之路,司法公信力的高低也反映出一个时代社会法治发展的水平高低。

  目前中国正处于社会转型、利益多元、矛盾频发的新形势下,全国的司法工作在取得较大成就的同时,也逐渐暴露出司法公信力缺失的弊病。正如原最高人民法院常务副院长沈德咏所言:“当前部分群众对司法的不信任感正在逐步泛化成为普遍的社会心理,这是一种极其可怕的现象。”“法律需要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当前人民群众心中司法公信力缺失主要原因在于:一是对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工作态度的抵触,从而使得对法律产生抵触;二是在内心深处产生对司法裁判公正性的质疑,进而“惧讼”、“厌讼”心理呈现潜滋暗长的势头,最终丧失对整个司法制度的信心,甚至导致四处告状、长年上访与无理缠访等“信访不信法”、“信网不信法”的现象产生;三是对法官缺乏信任,伤害法官的恶性事件此起彼伏,无形中导致司法权威受到挑战;四是对司法程序不信服,因为司法队伍中的少数腐败现象,就始终认为法官“暗箱操作”所经手的案件。

  通过对司法公信力缺失原因的分析,我们可以发现,无论是态度问题,还是法官信任问题,所有的原因归结到一点就是司法机关的作风问题。因为工作人员态度冷漠,人民群众才会产生抵触;因为部分法官作风低下,人民群众才会不信任法官,对司法裁判公正性产生质疑;因为不严格执行办案程序,人民群众才会对司法程序不信服。所以,加强司法公信力建设转变司法作风是关键。

  首先,需要转变对待当事人的态度。在维多利亚时代的英国,衡量一个人是否有教养以及他所属的社会阶层,就是要看他对别人的态度,一个有教养的人对任何人的态度都有彬彬有礼,但分寸也会拿捏很好。法官的职责是维护法律公平正义,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其根本宗旨是为人民服务,那么良好的态度是必须而又必要的。因此,转变司法作风首先要从转变对待当事人的态度开始做起,法官态度好了,做出的裁判才更容易使当事人接受。

  其次,需要转变八小时外的生活作风。人民法院是整个社会矛盾和司法公正的最后一道防线,法治责任重于泰山。法官之廉洁关乎依法治国之成败。作为法院干警不仅要在上班八小时严守自律,在八小时之外,更要筑牢拒腐防变防线,严格遵守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准则,防止对当事人“吃拿卡要”,防止去不该去的场所,防止做不该做的事,说不该说的话,必须转变原有的不良生活作风。一失足,成千古恨,一着不慎,满盘皆输,自身不正,焉能正人,打铁还需自身硬,法官必须要怀有“作风忧患”,严格自律,坚守司法底线,只有如此司法公信力才能得以进步。

  最后,需要转变办案的随意性。法官是一份严肃而庄重的职业,法官办案的权利是国家赋予的,每一个环节,法律都规定了严格的程序,然而法官办案的随意性,不严格遵守法定程序,严重损害了法官的形象,严重损害了司法的形象。因此,转变司法作风必须要转变以往办案的随意性,不严格执行法律程序,想当然的办案模式。法官一定要在个案办理中,树立起严格执法、公正执法的良好形象,克服马虎大意、随意而为的反面影像。只有如此,当事人才能信服司法程序,才能有助于对裁判结果的接受;只有如此,当事人才能真正于个案中感受到公平正义,才能有助于司法公信力的提升。

  “司法作风无小事,作风就是形象,作风就是力量,作风就是司法公信力。”风正气盛好扬帆,只有司法作风建设提上去了,我们的法院队伍才能出凝聚力、亲和力和战斗力,才能真正提升司法的公信力。因此,加强司法公信力建设首要任务应当从转变作风开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