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3日《新京报》报道,百余名辽宁考生获得了沈阳音乐学院颁发的专业课考试合格证,并通过文化课考试后,最终未被录取。为此,考生家长不惜到辽宁省教育厅门前下跪,为孩子讨说法。辽宁省教育厅1日答复称,由于沈阳音乐学院违规招生,擅自调整“省内外招生计划”,并表示对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受教育权是我国宪法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不得随意剥夺。此次事件中,辽宁省教育厅对沈阳音乐学院违规招生行为进行查处本无可厚非,但近百名考生却因此失去受教育的机会,不禁让人感觉是考生在为学校的违规行为买单。
教育部门对学校的违规招生行为进行查处的出发点本是纠正教育界的不正之风,使广大考生能得到更公平、更优质的受教育机会,这点是值得肯定的。然而,沈阳音乐学院违规招生行为已存在数年之久,家长、考生已产生某种程度上的“信赖利益”,且此次对违规招生行为的查处发生在考生均已填报志愿之后,因此,教育部门在做出查处决定时,就不能仅仅考虑对学校的影响,更要顾及近百名考生的利益。违规行为固然应罚,然而在罚的同时,教育部门更应该为考生创设或指明相应的救济途径,在保证考生受教育权和处罚学校违规行为之间,应以前者为首要、为目的,任何以侵犯受教育权的处罚,都是违背处罚初衷的。
此次事件因家长的集体下跪而引起社会关注,父母的迫切心情可以理解,然而父母更应为子女树立一个依法依规维权的好榜样。父母的一言一行对子女均是一种教育,父母在为子女争取良好的知识教育的同时,更应为子女的人格健康发展考虑,任何偏激的行为都会对子女产生不良影响,因此,在集体下跪之后,希望考生家长能以理性的方式依法依规为孩子争取受教育的机会。
教育乃百年大计,面对学校的违规行为,教育部门不能简单地一罚了之。在维护教育事业全局利益的同时,教育部门也要兼顾个别考生的现实利益,唯有此,才能不偏离教育事业的初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