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6日《新京报》报道,山西一名女士向新京报爆料称,自己和山西孝义市环保局干部郭某某签署过一份“包养终止协议”,该协议书上写着,甲乙双方保持过一段男女关系,2013年7月甲方(男方)提出结束关系,后乙方(女方)多次上门无理取闹,现甲方希望签订协议和平解决,协议载明“分手费”为40万元。
近段时间,不少官员被曝出向情妇等出具“协议书”、“承诺书”、“保证书”等以维持或解除不正当两性关系,固然令人啼笑皆非,但这些现象背后凸显的官员法治素质的缺失更值得人们警惕。
合同是社会公民用以确定双方权利义务,保障自身合法权益的有效手段,但我国《合同法》第七条也规定,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包养情妇、保持不正当男女关系本就是违背社会公德,甚至触犯刑法(重婚罪)的行为,而报道中的郭某某却以合同的形式来解除双方之间的包养关系,企图借法律之手来为自己的不道德行为买单,看似是法律意识的体现,实则是对法治精神的曲解,暴露出法治素质的严重缺失。法律保护的是正当的社会关系,此类包养协议非但不能实现当事人的不正当的目,反而成了其违纪甚至违法的罪证,任何企图以合法形式来掩盖非法目的的行为只能落得一个偷鸡不成反蚀把米的尴尬局面。
建设法治国家关键在于建设法治政府,而建设法治政府的关键在于政府官员要懂法、守法。我们不可能期待一个不懂法的官员能够依法行政、能够给民众普法,而此类“包养终止协议”的曝光不但对政府形象产生负面影响,更是对忽视官员法治素质教育的当头棒喝。法治素质的培养不仅包括法律意识的提高,更包括法律知识的贮备,懂法应是守法的前提,因此,笔者认为,对政府各级官员进行全面系统的法学知识教育成了当前建设法治政府的当务之急。
法律意识指引人们依法办事,而法律知识则指导人们如何依法办事,没有以法律知识为基础的法律意识,就可能产生像“包养终止协议”这种以严肃的法律形式的外壳包裹不正当内容的情形,这种形式与内容的错位产生的喜感对于整个社会都是满满的负能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