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媒体上得知,近日,南京市浦口区检察院刚刚成立的“在校大学生犯罪预防中心”制定的《关于大学生犯罪预防、处理实施意见》讨论稿中指出:对已构成犯罪的在校大学生,检查机关可相应做出暂缓不起诉决定。
制定此“暂缓不起诉”规定的初衷,大约是为了给予天之骄子以特别的宽容,使其悔过自新,真正成为国之栋梁。但细想规定的内容,却是于法无据,甚至明显违背了我国现行法律规定。
其一,此规定违反了我国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法律原则。我国宪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六条规定:对于一切公民,在适用法律是一律平等,在法律面前,不允许有任何物权。从以上两项法律规定可以看出,在我国法律面前没有任何特殊公民,这当然包括在校大学生,任何单位和个人依法均不应对其法外施恩。
其二,我国刑法第十二条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而有关“暂缓不起诉”的规定是建立在“在校大学生已构成犯罪”的前提之下的,那么,这就出现了一个法律问题,在校大学生在接受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前,检查机关何来的权利认定其“已构成犯罪”。假如该在校大学生毕业后接受审判,而人民法院依法宣告其无罪,其不白白背负了几年罪名?这其间对该在校大学生造成的伤害,该由谁承担责任?谁又能弥补其在罪名压力下不完美的大学生活的损失?
其三,“暂缓不起诉”缺乏法律依据。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至第一百四十二条的有关规定,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经审查,其处理结果有三;一是对需要补充侦察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察,也可以自行侦察;二是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做出起诉决定;三是犯罪嫌疑人有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做出不起诉决定。因此,“暂缓不起诉”不是法律规定的人民检察院审查公安机关移送起诉案件的处理结果之一,浦口区检察院作为基层检察院,没有权力对法律规定做出扩张解释或规定。
其四,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八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根据此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最长期间是一个半月,而“暂缓不起诉”既然是为了照顾在校大学生的学业,可以想象其暂缓时间通常都要超过一个半月,而这超期办案的罪名恐怕是这个检察院不能摆脱的。
综上,且不论“暂缓不起诉”的初衷如何,仅根据目前我国法律的有关规定,这个制度就是违法的“法网柔情”。
(作者来自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