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华西都市报消息,10月15日,四川省雅安市天全县法院始阳法庭在开庭审理一起离婚案件时,发生了爆炸案,造成一死四伤。原来,死者名叫罗向才,一个多月前其妻子高美蓉以夫妻感情不和为由,向法庭起诉请求判决她与罗离婚。在开庭的头一天,罗曾经找过高美蓉,请求高不要与他离婚,但遭到高的拒绝,于是,罗放话威胁高。未料在法庭上,绝望而过激的他果然实施爆炸,企图与妻子同归于尽,结果自己当场被炸死,其妻子及其律师以及两名法官受伤。
其实,在法庭里发生血案并不少见。本来,法庭是人民法院行使国家审判权,审判各类案件的场所,是一个庄严神圣的地方,在法庭内诉讼人员和旁听人员的生命以及健康都应当受到保障,可为什么还会屡屡出现血案呢?我认为,这要从人民法院审判制度本身规定上找原因。
为了维护法庭的秩序, 保障审判活动的正常进行,人民法院从1994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在该规则中虽然明确规定了“未成年人(经法院批准的除外)、精神病人和醉酒的人、其他不宜旁听的人不得参加旁听”,但是如何实现这个规定,比如是“通过安全检查”还是“参加旁听人员自觉自律”,该规则并没有进一步进行规范。虽然1999年3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公开审判制度的若干规定》作出了“旁听人员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的规定,并应当接受安全检查”的补充规定,但是还是没有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对旁听人员进行安全检查”,如果人民法院不进行安全检查,那么要求旁听人员接受安全检查的规定自然就会落空。而且上面两个文件中还存在有明显的不足,即上面的规定虽然考虑到了旁听人员的潜在危险性,却均忽视了诉讼参与人的同样有可能存在危险性,这不能不说是人民法庭规则的一个大大的漏洞。因为根据这样的规定,即使是法院方面要对进入法庭内的人进行安全检查的话,案件的当事人往往会被忽视并排除在安全检查之外。而事实上,在法庭内所发生的血案中,很多都是由案件当事人直接造成的,这是因为案件当事人之间的矛盾可以说很尖锐,多数情况下,他们才是法庭内所有人中最容易矛盾激化升级的对立面。
而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在公开审判案件时,也会对参加案件的旁听人员进行检查,比如查身份证,看看是否属于未成年人;再比如进行安全检查,看看是否对审判活动存在危险。但是,这种检查制度在很多人民法院内都不是一种常规的、必要的检查,而仅仅是公开审判类似影响重大等案件时才会使用,而在一些民事纠纷或经济纠纷案件中,由于司法警察人员紧张等实际情况,一般都不进行这种检查。这同样会给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的安全留下隐患。像天全法院法庭内的这起爆炸案就是明证。
亡羊补牢,为时不晚。所以,要杜绝法庭血案,就要从制度入手,在人民法院法庭规则中把“人民法院应对进入法庭内参加审判活动的人员,这里不仅包括旁听人员,而且还包括诉讼参与人等进行强制性安全检查”的规定写进去,以消除人民法院审判活动的潜在危险性,保障所有参加各类审判活动人员的生命和健康的安全。不仅在制度上要填补漏洞,同时还应当将安全检查制度切实落实到每一次庭审活动中,切不可存在侥幸心理,对有的审判活动进行安全检查,有的审判活动则不进行安全检查。倘若不这样做,我想发生在四川天全法院法庭内的爆炸案就不会成为“法庭血案”的句号。
(作者来自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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