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婚姻登记条例实施第9天,重庆市一名在校大学生登记结婚。由于教育部1990年出台的7号令“在校学习期间擅自结婚者,未办退学手续的作退学处理”仍然未被废止,因此这件事让重庆市教委无所适从。10日下午,重庆市教委紧急上报国家教育部寻求“对策”。(10月11日《重庆商报》)
笔者注意到,对该名结婚的学生,各方反应不一:记者从国家教育部高教司得到的答复是“大学生可以登记结婚”;但教育部学生司综合处则谨慎表示正对此情况作分析研究;国家民政部婚姻登记处则表示只要是合法登记就行。
如果说今年6月份武汉华中师范大学那名学生申请结婚引起我们对大学生结婚的合理性进行思考的话,那么在新婚姻登记条例开始施行的现在,这场“私自”然而合法的学生婚事则让我们思考如何解决法律和校规的冲突问题。
首先,在这个问题上,我觉得单从所谓“下位法”要服从“上位法”,因此教育部的部门规章(7号令)要服从国务院的行政法规(新婚姻登记条例)这个角度考虑是不够的。校规的性质决定了其特殊性,决定了其比法律管得更宽,如学校规定学生在校园内不许吸烟喝酒,不许着奇装异服,从纯粹的法律角度看就是不合法的,但实际上无论是学生还是社会,都必须承认其必要和合理性。
如何管理大学生需要足够慎重。大学生是个特殊群体,从生理上说多数已经成年,从心理上或许尚未成熟,各方面仍需雕琢。因此大学未必合适奉行和社会上完全对等的原则,绝对的“以法治校、不及其余”一时恐难以达到??甚至永远不可能达到。这样的现实情况,实质上给法律和校规的制订同时提出了要求:制定法律时不能将某些原则大而化之,一蹴而就,一包在内;制定校规者也不能完全的闭门造车,自以为是,僵硬自守。
具体说来,就是二者需要磨合:制定某项法律时,必须考虑到某些特殊群体的存在,要有适应性的调整预备措施;而学校制定规章,也应该充分研究和法律原则是否冲突,尽可能地求得平衡。如果双方确实有无法调和的方面,笔者以为就要认真研究该项校规的合理性:假如合理就保留,假如不合理就摒弃。如果真的需要保留部分适用然而不合法的校规,也应辩证地理解:不给予学生充分的法律自由,是为了其成长的需要,同时也说明其他非学生身份的人自由度的增大??就如这新的婚姻登记条例的出台一样。
因此,解决这个冲突是双方面的事,不单是教育部门一定要去适应法律的问题。唯其如此才是理性执法的表现。
(作者来自河北省邢台市教育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