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京华时报》10月13日报道:一民工在建筑工地上干拆砖头的活,由于劳动安全设施没有保障,发生了安全事故,被埋在了砖头里头,而当时包工头在旁边见死不救。一直等到该民工的妻子来找人时,雇主才承认发生了安全事故,而此时已过了近一个星期。见死不救的当事人先被拘留,后公安机关做出了释放的决定,原因是见死不救不触犯刑法。
又见情法产生了矛盾。但在一个崇尚法治的社会中,情与法的尴尬是应当存在,而且也是应当容忍的。
中国的老百姓都有一种朴实的因果报应论的信念,让人总觉得违背了天理良心就应当受到惩罚,法律是为了报应而存在的。而这也让人产生了一种错觉,认为大多数人的感情就是法律的方向了。正如这两位见死不久的雇主,从社会心理来说,大多数人认为应当追究故意杀人至少也是个间接故意杀人了。但是,感情代替不了法律,同样,感情也决定不了法律。
一般的情况,法律的制定总是一定民意的体现,但是法律并不时刻与情一致。当情与法不一致时,作为我们执法者来说,就是不折不扣的按照法律的规定来执行。感情受伤的一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其他的民事、经济的手段获得慰藉,也可以通过社会的关怀来达到这样的平衡。但如果以牺牲法律的稳定性来推动个案的感情的平衡,从长远来看,这种做法无疑是杀鸡取卵,不利于法治的建设。
当然,回到这个案子当中,笔者并不赞成不去追究两个雇主的任何刑事责任。比照我国《刑法》第134条重大责任事故罪的规定,“建筑企业的职工,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又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解释,致人死亡一人以上,或者致人重伤三人以上的属于侵害公民人身权利而应当由检察机关立案的,受害者的家属完全还可以向检察机关申诉,去主张法律上的权利。
情与法的矛盾,是我们建设法治的过程中应当出现的,而且在出现了这样的矛盾的情形下,还是要以法律的稳定和权威利益为第一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