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人终其一生可能不与司法机关打交道,却不可能不与行政机关发生接触——做生意要到工商机关申领执照,盖房子要经过土地管理部门的审批,影响最深的莫过于每个年满16岁的公民都要到公安机关去办理身份证明——行政机关与我们的日常生活丝丝相扣,与我们的利益发生着千丝万缕的联系。
既然行政机关的行为牵扯到每个公民的利益,那当然就应该听听公民的说法。西方有谚“任何人不得为自己的法官”,我国也有“兼听则明,偏听则暗”的说法。所以,在行政机关作出每一项行政行为前,都应给利害关系人提供发表意见提出证据的机会,对特定事项进行质证、辩驳的程序,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对即将作出的行政行为进行严密的论证,剔除不合理的和与人民利益相背的部分。行政听证程序是行政程序法的主要内容,作为“阳光行政”的一项重要内容,在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公平执法等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尽管听证程序在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方面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可是它毕竟是我国一项新引进的制度,制度设计上的硬伤便不可避免,尤其在我国正当程序理念缺席的条件下,听证更是软弱可欺。像不久前媒体吵的沸沸扬扬的民航票价听证会在尘埃落定后,一些理性的学者纷纷批评这次听证会是“注了水的听证会”。事实上,这次听证会由于没有正当程序的支持,使得参与这次听证的消费者代表一直处于不利的被动局面。首先,代表的产生没有严谨的程序,而是通过简单的摇号了事,这样,代表的代表性首先就被打上了大大问号;其次,由于信息的发布没有适时的程序,使得信息发布时间由主办方说了算,代表们一开始便处于信息不对称的下风,仓促上阵,难以真正发挥代表的作用;再者,由于听证代表在听证会上的言论自由没有程序上的保障,代表们的发言只能蜻蜓点水,一概而过,难以对价格机制形成真正的问鼎之势。
所以,行政听证的运行要靠正当的程序来启动与运行,在正当程序的设计下,按照既定的步骤在一定的时间与空间下践行。为此,我们不妨制定一部刚性的《听证程序法》,其中设定职能分离、公开、与事先告之等原则,然后再制定具体的法律规则,如:听证代表的选择办法,信息的告知时间,等等,使得听证也能有法可依。
(作者来自西安政治学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