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议“评议法院”

时间:2020-05-30 10:48       来源: 网络整理        作者&编辑: 詹荣安

近年来,各地党委政府为了转变工作作风和提高办事效率,纷纷开展机关作风评议活动。在评议机关作风过程中,大多也将法院列于其中,有的直接评到法院的执行局等内设机构,结果多数法院名次甚低,有的甚至濒临“责令一把手辞职”的边缘。外界认为法院法官总体素质低下、执法不公、作风拖拉、司法腐败;不少人抨击法院收费较多、执行不力。而法院法官则认为产生此种结果原因在于个别人素质不高,少数案件质量有问题,执行普遍难,自我宣传不够,社会对法院的期望值高;还有人认为由于受体制影响,人财物受制于地方,难以完全脱离地方影响,认为如果法院垂直,人财物不归地方可能避免“低位”现象。于是为了提高名次,各地法院尤其是基层法院或主动服务、暂缓执行,以迎合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领导;或走访征求意见,裁判听取运动员意见,改变规则或方法;或让当事人选用法官;或请当事人给法官打分。如此种种旨在挽回不良影响,实则恶性循环,愈来愈差。

应当看到,近年来人民法院在强化队伍建设、加大司法改革等方面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法院系统涌现出了许多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党和人民以及社会各界对此也给予了高度评价。但为什么大部分法院在系统内人民满意,而外界不满?我们不妨回顾一下已经进行的机关评议:评议的主体中多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社会各界的负责人,其中不少为涉法当事人——被审理和执行者为主;评议的内容主要为改革创新、办事作风、工作效率和廉政建设,而关乎法院的直观印象则是审理执行的结果;评议的方式就是—张表格——主观性极强;有的甚至以影响公信力为代价评议生效裁判,对能否执行完结无视当事人的履行能力而一味指责法院执行不力。   

勿庸讳言,作为法院和法官,不想被评,更不愿评低。法制社会应当秉承司法的权威与终结,每个公民都应当清楚随着司法审查范围不断扩大,司法审查权与行政权行使的区别更加明显;法院也当然必须恪守审判独立;而法官独立则是审判独立的核心,法官除了法律,没有别的上司。但我们也回避不了的是法院内部还存在许多不尽如人意之处:有的效率较低、有的作风不硬、有的执行效果欠佳等等:少数案件不十分公正,个别案件是迟到的公正,申诉与再审的多次反复,法院定分止争功能弱化,法院的职能专业性不能体现;少数法院领导官本位、权力本、司法行政化,不立足于法院职能寻找低位的症结,而是一味调节外部关系,只治标、不治本等等,也折了司法权威。应当注意到法院的职能己从过去单一的打击复合为打击与保护,并侧重于保障改革、发展和稳定,调节各类纷争,还有“保护神、减压阀、调节器”的功能,法院的社会性更多显现,法院也需要监督与支持,法院不参评颇不现实。我们应当改变观念,既不谈虎色变,也不麻木不仁,而应直面评议,正视低位,主动去参评。   

当然,除了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评议法院工作外,其他方式评议法院不应笼统去评,—方面各级党委、人大有责任制定合理合法的“评则”,上级法院尤其是最高人民法院对此也责无旁贷。我以为首先是系统内评,同为审判机关,市判方式改革、案件质量管理和考核评估体系等科目相同,标准一致,尺度—样,评议结果容易接受;或是政法部门同评,也有共同或相通之处。其次如果还要扩大共评范围,也并非不可,但社会化评议应结合法院的职能,如不宜评“招商引资”;评判者以党委或权力机关为宜;试想如果—定要让运动员评裁判,当然会有“黑哨”。对审判工作的评议—定要遵循审判规律,要在法律的范围内只评程序,不评实体;只评效率,不评裁量;要评法官对法律的忠诚与奉献,万万不可评及“司法尊严”,不能评生效文书的终极性。同时新闻机关要公正中立地宣传监督,—般不得报道未结案件,更不应过多进行庭审直播,对生效裁判不应带有主观性宣传,要大力宣传“司法至上”的理念。此为评议法院的保障。另一方面提高评议效果的根本是各个法官要更新司法理念,改进办案作风,立足本职,发挥职能作用,真正司法为民,以评促学,苦练内功;各法院的院长、庭长要以审判工作为重心,扑下身子抓审判,掌握审判—性的特点与问题,真正做“法律人”,而不做“行政人”;院领导要经常主动向党委和人大汇报审判等相关工作,让领导知道法院的真情,要设法不吃杂粮吃精粮;要多思考案件管理和队伍建设,使出提高案件质量、培植先进的硬招,努力呈现“调解多、服判多、执行到位多、先进多;上诉少、申诉少、二审或再审改判少、反映问题少。”显现“公正与效率”,力塑法院形象,让社会了解法院,提高参评能力。    

评议法院的初衷是为了发现问题、解决问题,促进法院的各项工作,真正全面发挥法院的职能作用。我们应当循此宗旨,权威性地评,评出权威性。

(作者来自江苏省大丰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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