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落实肖扬院长提出的司法为民思想,最高人民法院于11月1日通过《人民法院报》和中国法院网向全社会公布《人民法院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征求意见稿)》,以期更广泛地听取广大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人士的意见。此举一出,受到了各界的广泛好评。
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发生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依法享有民事诉讼权利并承担民事诉讼义务,行使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不当,将会导致相应的法律后果或者产生一定的诉讼风险。如何向当事人提示民事诉讼风险,帮助当事人避免一些常见的诉讼风险,减少不必要的损失,以最小的诉讼成本最大限度地实现自己的权益,是社会普遍关注的问题,也是人民法院认真落实司法为民思想、扎扎实实为人民群众办实事的具体措施之一。最高法院此次向社会征求意见旨在广泛吸收宝贵的意见和建议,使之更加符合立法的本意,更加符合中国的国情,更加有利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更加有利于促进社会的全面进步。
说到风险,我想说一说诉讼费。按照我国法院目前的规定,当事人到法院打官司,提出的诉讼请求一方应当先预交诉讼费。从立法本意上来说,预交诉讼费的目的实际上是惟一的,那就是“当事人提出的诉讼请求应当适当,不应随意扩大范围,否则扩大的诉讼请求将不予支持,并负担相应诉讼费用”,也就是让提出诉讼请求一方预交诉讼费,是为了限制提出诉讼请求的当事人“漫天要价”、“滥诉”。所以,《人民法院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征求意见稿)》把当事人“扩大的诉讼请求”的“诉讼费用”列入了诉讼风险。
问题是,实际诉讼过程,不仅当事人“扩大的诉讼请求”被列入了诉讼风险,而且当事人除此之外胜诉部分诉讼请求的诉讼费也被列入了诉讼风险。为什么这么说呢?因为我们都知道,在进行民事诉讼时,往往提起诉讼请求一方当事人要垫付诉讼费,而胜诉后,人民法院就会将该部分诉讼费判由对方即败诉方来承担。按理说,这时人民法院就应当把这一部分诉讼费退还给胜诉一方,然后由人民法院去向败诉一方要(执行)诉讼费。可实际上,人民法院的做法却是,并不向胜诉的当事人退还其垫付的胜诉部分的诉讼费,而是判由败诉方向胜诉当事人支付这部分诉讼费。这样的话,一旦败诉方无力支付,倒霉的只能是胜诉当事人。这就等于把诉讼费的风险转移给胜诉当事人承担了。对此,《人民法院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征求意见稿)》第二十四条明确规定:“ 被执行人没有财产或者没有足够财产以抵偿债务的,人民法院将可能对未偿还债务裁定终结或者中止执行,申请执行人的财产权益将无法实现或者不能完全实现”。显然在这个条款中,“申请执行人的财产权益”中就有可能包括“申请执行人在提出诉讼请求时所垫付的诉讼费的胜诉部分”。而这种诉讼费风险的转移会给当事人带来什么样的后果呢?
据报道,10月28日上午,在陕西省凤翔县城,一名男子站在人来人往的大街上,拿着一张写着“拍卖法律白条”的大纸向过往群众“宣传”。这张“拍卖书”上写道:“本人持有2003凤翔民再字第03号民事判决书1份。县法院依法判令两被告应赔偿我爱人医疗等费4500元。在我本人花掉2000余元而至今分文未得的情况下,愿以五折拍卖。”请注意他的“拍卖书”中“在我本人花掉2000余元而至今分文未得”这句话,也就是说这名男子花了2000余元却“买”了一张“法律白条”,那么这2000余元中肯定会有这名男子“花”到人民法院的诉讼费吧?说句实话,根据我国的国情,人民法院面对“法律白条”可以不尴尬,因为有时出现“法律白条”并不是人民法院一家可以解决的事,可是面对这名男子的“花掉的2000余元”,绝对不能无动于衷,这才是人民法院应当尴尬的事,人民法院不向胜诉当事人退还诉讼费用的做法难道不是加重了当事人诉讼的风险了吗?
当事人有了委屈,打官司却还要冒着再让诉讼费也打水漂的风险。人们为什么不愿打官司?为什么“屈死不告状”?难道这不是一个原因吗?所以,人民法院让当事人承担诉讼费风险的做法,我想怎么也说不上是一种“司法为民”的做法,所以,笔者在这里呼吁:再也不能让诉讼费成为当事人的风险了!
(作者来自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有话直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