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羊城晚报10月24日载,近日广州市再就业座谈会拟出台一项措施,没有接受九年义务教育的外来工将不能在广州打工。该项措施拟出台的理由是“无序引进过多低素质的非本市户籍人员弊多利少,不允许某些企业成为逃避国家九年义务教育的场所。”
笔者对该项拟出台的措施是持否定态度的,从立法目的来看,该项措施所欲达成的目标是令人怀疑的,其出台的理由也是站不住脚的。诚言,高素质人才的引进对地区经济发展是有利的,但高素质并不等于高学历,低素质也不等同于没有接受过国家九年义务教育。该项措施是将学历等同于素质,是与现今社会上流行的“唯学历”的观点不谋而合的。
从法律角度来说,该项措施也是不合法的。
首先,该项措施是违反了“下位阶法不得超越上位阶法”的立法原则。我国宪法明确规定,公民享有劳动的权利,该项权利是宪法所保障的,不能任意剥夺。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任何法律和法规及规定都不可以违背宪法。而该项措施从内容上看违反了宪法的规定,侵犯了外来务工人员的劳动权。宪法并不排除没有接受九年义务教育公民享有的劳动权利,而该项措施却欲将没有接受国家九年义务教育人员的劳动权排除在外,这无疑是对宪法所保障的公民基本权利的剥夺,违反了“下位阶法不得超越上位阶法”的立法原则。
另一方面从我国劳动法规定来看,劳动法明确规定了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合同的几种情形,但是如果该项措施出台的话,则赋予了用人单位在劳动法规定的法定解雇情形以外可以解雇在职人员的又一理由,这是和我国劳动法不相吻合的。劳动法明确规定用人单位除在试用期内(即使是在试用期内解雇员工也有限制)不得随意解雇员工,其解除员工必须符合法定情形,法定情形以外的任何事由都不构成解雇在职人员的合法依据。劳动法是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作为欲出台该项措施的市政府没有权利制定与全国人大制定法律相违背的规定。
同时这项措施也构成对企业自主用人权的侵犯,企业用什么学历的人员完全是企业可自由裁量的范围,作为市政府出台的法规没有权利去禁止企业用较低学历甚至是没有完成九年义务教育人员。况且,企业也不是义务教育机构,如何促使本单位职工完成九年义务教育并不是企业所应负担的义务。
长期以来,我国企业一直承担着一定的行政机关管理职能,如户籍管理、生育指标发放等本应由行政机关行使的一些管理职能,这就使企业包袱过重,该项措施所持的理念就是这种现状的反映。从理论上来说企业是承担一定的社会责任,但这种社会责任是企业在追求利润最大化的同时对社会负有一定的社会责任,企业对员工所负的社会责任包括员工参与企业管理、企业对员工劳动权利方面的保护等等。员工在企业中享有培训教育的权利,但这种培训教育的权利并不等于要求企业必须负有帮助员工完成九年义务教育的义务,或者是必须录用国家九年义务教育的人员的义务。市政府拟出台的这项措施在一定程度上是将企业等同于义务教育机构。我们必须改变这种企业负担过重的现状,把本应属于行政机关的管理职能回归于行政机关。其实企业负担过重并不是一个好现象,从本质上来说企业是追求利润最大化的营利性组织,如果企业承担了本不属于其责任范围的职能,这就有可能增加了企业的社会成本,使企业利润减少,企业就有可能通过提高价格或转嫁的方式将这种负担转移于企业员工或消费者身上,如通过降低产品质量或降低员工劳动安全保护措施的标准来实现降低成本目的,这最终会导致企业员工或消费者的社会福利减少。
从成本效益的角度来看,一项立法措施的出台不仅要考虑措施出台后所获取的收益,而且还要考虑立法过程中产生的成本,并对成本和收益进行两相权衡。如果一项措施的收益大于该项措施的成本,则说明该措施是有效率的,是有可能实施的,反之则是没有效率的。具体到该项措施来看,该措施目的是为了引进高素质的人员来穗务工,防止所谓的“低素质”人才进入广东,以解决外来人员带来的无序社会状况。或许,这项措施的确能起到防止较低学历人员来穗务工的目的。但其所付出的成本是巨大的,正如前面所说,该措施是以牺牲公民的劳动权为代价的。同时也可能造成用人单位以员工不具有九年义务教育资格为由随意解雇员工,有可能造成失业人数的增加。这些新的失业人员有可能导致新的不稳定因素出现,可能会对广州的社会治安构成一种潜在威胁。如果对这些人员的管理措施不能跟上,而这些人员继续留滞广州而另一方面又不允许他们参加就业就有可能构成社会治安隐患的一个因素,这是和出台这项措施的立法者初衷相违背的。
从合理性角度来看,这项措施也是不合理的。从我国教育现状来看,很多没有接受九年义务教育的人员是因为家庭贫困等客观条件所限,而被迫辍学致使没能完成九年义务教育,特别是在边远的贫困地区更是普遍,这些人与同龄人相比已失去了同等的上学教育机会,而到外打工就成了这些人员跳出圈子寻求自我发展的一条生路,而且确实很多人员也是通过这条道路开创了崭新的美好人生,但这项措施的出台却断绝了这些来穗务工人员寻求自我发展的生路,这无疑是对本来就处于劣势地位的人员更加处于不利地位。
在我看来,该项措施同时也构成对广州市外来人员的歧视。该项措施仅是对非拥有广州市籍的外来人员作出的,或许在穗工作人员中未完成九年义务教育的人是极少的,但并不排除这类人员的存在。措施仅是规定非广州市籍的未完成九年义务教育的人员不得在穗务工,而并未禁止本市籍的未完成九年义务教育的人员在穗务工,这就意味着以是否拥有本市籍为标准对本市人员和外来人员采取了两种截然不同的态度,这无疑是对外来人员的一种排外态度。
从该项措施理由我们也可以看出其中背后的理由:低素质的外来人员是造成现今社会状况的一大理由,必须从源头上阻止这类所谓低素质人员的进入。似乎,立法者有把现今社会治安状况不佳归咎于外来人员的嫌疑。实际上,现今社会治安不好的原因是多种因素的综合,或许在这些违法犯罪分子中有很多是外来人员,但同时也应看到这些违法犯罪分子中同样也有很大一部分是本地人,我们不能把秩序失序的原因仅仅归因于外来人员。同样地,治理秩序失序状况也不可能是用单一的手段解决,要通过多种综合手段才能解决,对这一问题的解决决不可能是一蹴而就的事情。
(作者来自广州市中山大学法学院2001级研究生经济法专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