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是一项高度专门化和技术性的工作,法官职业化是司法改革的必然趋势。司法的过程是一个综合运用哲学、社会学、法学等各门知识的过程,没有渊博的知识和丰富的经验,是不可能胜任这一工作的。在一年前召开的全国法院队伍建设工作会议上,法官职业化被正式提上议事日程。这是司法理念、司法改革和法官队伍建设的一个实质性飞跃。然而法官职业化道路任重而道远,种种队伍管理的传统思维误区,会阻碍着法官职业化的进程。
一种传统思维误区是盲目的年轻化。公务员干部年轻化是当前的一种潮流,然而将这种潮流引入法官管理就违背了法官职业的特性。在国外,有过十几年法律工作经历、在不惑之年当上法官已是非常幸运;而在中国,法官的任职年龄与公务员一样是23周岁,毕业一两年当上法官是寻常的事。在机构改革中,一批正值黄金年龄的法官因超过地方组织人事部门定的年龄底线而内退、离岗,而法院在总结、宣扬机构人事改革的时候,总喜欢用庭长、副庭长(这可是精英法官啊)平均年龄下降了多少岁作为一种成绩。真不知这是一种现实的成果,还是一种思维的悲哀。
法官的职业化对法官职业气质、职业经验、职业伦理有极高的要求。法律是兼顾社会秩序、公平与个人自由的规范,需要的不是激进、蛮撞、冲动、用情,在职业气质方面需要法官的平和、冷静、保守、持中,这恰恰是中年人的成熟。在审判的过程中,法官要依据法律的规定,运用自己丰富的法律知识和社会经验进行推理和判断,以确定争议的性质和解决争议的方法,丰富的社会经验又是审判不可或缺的素质。然而,盲目的年轻化将法官的职业素质简单化了。
也许有人会说,年轻化是当前法院淘汰业务素质低下法官、充实新鲜血液的一种权宜之计。而这又是对法官业务素质认知的一种误区。以为解决法官的素质要靠学历。实际上高学历并不是法官素质的全部,甚至很难说是法官素质的主要部分。法官的业务素质,不仅是指法学理论的素养和法律条文的记忆,而且包涵广博的知识结构、丰富的社会经验、超强的洞察应变能力和突出的驾驭庭审技巧等,而这些恰恰需要在长期的实践中不断积累。
既便是法律业务素质也并非是几年大学、研究生的学习即可具备。“实践出真知”,“法律真知的真正源泉,必定是法律的实践和社会现实”。美国法官爱德华·考文曾说过: “要在法律方面成为专家,一个法官需要花二十年的时间来研究,才能勉强胜任”; “法律乃是一门艺术。一个人只有经过长期的学习和实践,才能获得对它的认知”。
而高学历也并不代表高学识,在中国“喜欢上学不喜欢读书”的人多的是。尤其是在各种法学文凭都可以花钱买到的今天,文凭学历究竟有多大实际意义呢?即使是真正有深厚法律学识的饱学之士,但其多年生活在象牙塔中,熟悉的是洁净之塔中的校园规则,而校园规则与纷繁复杂的社会规则判别之大恐怕不是一个概念所能涵盖;而且一个法官所要求具有的洞察社会现实、参透人情世故、应付各种诉讼中的变数的能力,往往是未从事过法律职业这样一个透视良心的特殊职业的人所不具有的。
经验是处理法律事务的资源。社会经验和诉讼经验较之于法律规范,对于法官的要求要重要得多。而淘汰业务素质差的法官,完全可以采用另外一种方式,“一刀切”就如同泼水时将孩子也扔掉了,未免代价大了些。
当前,影响法官职业化的思维误区,还不仅仅体现在年龄和学历等任职条件的理解方面,在法官选任、法官管理等方面,同样存在一些等同于公务员的习惯思维与做法。例如,以投票为主要环节的竞争上岗制度。在竞争上岗中,虽然有业务考试和演讲答辩的内容,但实践中由于考题难度偏小,而很难考核出法官应具备的素质;对其工作实绩、社会认知程度等,又未予充分考虑;而内部投票的方式,加剧了法官之间人际关系的复杂化,使法官性情、道德庸俗化。
再如,有的法院实行所谓的“末位淘汰制”,把法官等同于一般公务员或企业员工,使法官身份难以保障,这也是与法官职业化背道而驰。法官职业化不仅意味着法官知识结构的专业化,而且意味着其身份的高度保障性,意味着法官终身制与退休制的建立,一个人一旦成为法官,非经特别程序是不应受到停职、免职及刑事追究的。
“路漫漫其修远兮,吾将上下而求索”。法官职业化如同司法改革的其他内容一样,不仅是提法的更新,而且是一种思想的变革,脚踏实地、扎扎实实地做好每一个环节的工作,是法官职业化的必由之路。
(作者来自山东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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