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9:1——一份判决的法律思考

时间:2020-05-30 10:24       来源: 网络整理        作者&编辑: 党龙泉

《人民日报》2003年9月17日第五版登载了重庆渝中区人民法院对天降花盆砸伤行人一案进行宣判的消息:2001年9月27日6时许,蒋祥发途经重庆市渝中区文华大厦B座高层住宅楼路段时,被楼上坠下来的一只花盆击中头部致伤。蒋祥发被砸成7级伤残,花去医疗费7万多元。事发后,公安机关对现场进行了勘察和走访,没有找到该花盆的所有人。同时,文华大厦的57家住户均不愿对此事负责,迫于无奈,蒋祥发将他们统统告上法庭。法院几次公开审理此案,仍无法查明花盆的所有人。法院认为,除其中7家住户“不具有花盆坠落的可能性”,可以予以排除外,其余50家住户不能排除花盆坠落的可能性,依据过错推定原则,判决这50家住户共同承担赔偿责任,每户向受害人赔偿2950元,受害人蒋祥发获赔14万余元。

看到这则消息,我的心中极为欣慰:受害人总算得到了应有的赔偿。但是,作为一名法律工作者,我又想,这个花盆的主人只有一个,也就是说这50家住户中只有一家应负赔偿责任,其余49家是无辜的。那么,这份判决是否公正,是否符合法律的精神呢?

该案的被告是否明确,是否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诉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二)有明确的被告;…乍看,该案的被告是50家住户,似乎是明确的。但是花盆的主人只有一个,真正的被告也只有一个,我们不能用扩大范围的方法来确定被告。如果允许这么做的话,将会引起诉讼秩序的混乱。

我国是一个人口众多的国家,人们常常处在人口密集的环境中,在这种环境中发生的侵权案件数量并不少,但进入诉讼的并不多,原因之一就是不能找到侵权行为人,无法确定被告。如果允许将可能是侵权的一群人作被告,情况将大不相同。因为所有被告不明确的案件都可以通过逐步扩大的方法将被告确定在一个相当的范围之内,很多“无头案”都可以进入诉讼程序了,这样,是可以“最大限度地保护受害者利益”(审理此案的法官语),但极有可能引起社会秩序混乱,也将侵犯更多人的权利,同时使法院工作陷入众多的“无头案”的泥沼中不能自拔。

50家住户承担的是一种什么责任

民法通则第126条规定:建筑物或者其它设施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这也就是主审此案法官所说的过错推定原则的依据。但是过错推定责任以过错作为承担责任的基础,一般仍实行“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只是对过错问题的认定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原则,受害人仍须证明加害人实施了加害行为、造成了损害后果、加害行为于损害后果间存在因果关系。

在该案中,受害人无法指出加害人,而是指出了一个可能是加害人的群体,没有明确的加害人,更不用说证明加害人实施了加害行为,而且其中49家与损害后果之间根本就不存在因果关系。所以,使用过错推定原则实在是非常牵强。

那么,该案是否应当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呢?民法通则第126条第3款规定: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的前提是有法律规定。显然,本案并不能适用。

民法通则第132条规定: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这是民法理论中的公平责任原则在法律中的具体体现。但是,在本案中,其中一家住户应该是存在过错的,而其中的49家住户又与本案没有法律上的联系。当然不能适用这一原则。

本案的被告是50家住户,是一个群体,从该判决看,50家住户的行为应当构成共同侵权。在共同侵权行为中有一个基本分类:共同加害行为和共同危险行为。前已述及,花盆的主人只有一个,共同加害行为显然不能成立。如果以共同危险行为论,50家住户只是同一座大楼的邻居,没有证据证明他们实施了共同危险行为,他们的共同居住行为本身并未构成一种危险,如果只是因为居住在一起就应承担责任,这与古代的“连坐”有什么区别呢?

该案的原告能否获得法律救济

我们的社会是一个有众多人口共同生活的大环境,其中的风险处处存在,除了来自大自然的灾害以外,生活在这个环境本身也具有一定的风险。这些风险,有的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获得救济,有些风险只能由生活在这个社会里的个体自己承担。譬如,一个人因他人的犯罪行为受到了损失,在抓获罪犯以前,他不能向任何人提出赔偿请求,这个风险只能由他自己承担。同样,因无法找到加害人,该案的受害人也只能自担风险,不能得到法律的救济。这样说似乎有点不近人情,但是一个文明的社会必须建立在完善的法律和制度的基础之上。再者,现代社会的各项制度日益健全,类似的风险我们完全可以通过参加保险等方式加以避免。这就是我们常说的“法律不是万能的”。

从该判决的社会效果来看,我们是保护了受害人的权利,但是其中只有一人该负赔偿责任,其余49人均是被冤枉的,这会使我们的法律在民众心中留下怎样的印象呢?

(作者来自湖北郧县人民法院)

相关链接:1:50的一份判决

          从烟灰缸伤人看公平原则的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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