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疑“邮寄送达”

时间:2020-05-30 10:20       来源: 网络整理        作者&编辑: 崔荣涛

当前,我国许多地方的法院在对法律文书的送达都采用了邮寄送达的方式,由邮政局统一用邮政特快专递送达,仅对邮寄无法送达的,才用直接送达或公告送达,这样就提高了工作效率,减少了法院工作的压力。但是,笔者认为,这种送达方式是直接违背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精神的。

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规定了直接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等几种送达方式。根据该法第78条的规定,送达法律文书,应当直接送交受送达人。明确了直接送达应当是首要的送达方式。同时该条还规定了以下几种情况属于直接送达:1、将诉讼文书直接送交受送达人本人;2、受送达人是公民的,本人不在时,交他的同住成年家属签收;3、受送达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该法人、组织负责收件人签收;4、受送达人有诉讼代理人的,将诉讼文书交其诉讼代理人签收;5、受送达人已向人民法院指定代收人的,送交代收人签收。《民事诉讼法》第80条规定,直接送达诉讼文书有困难的,可以委托其他人民法院代为送达或邮寄送达。

从以上规定,我们不难看出,只有当用《民事诉讼法》第78条规定的5种直接送达方式送达有困难时,比如受送达人离法院较远,才可用邮寄送达。

而我国目前许多法院通行的作法是:不论直接送达有无困难,不论受送达人与法院距离远近,首先采用邮寄送达。而仅对于邮寄送达无法送达而被退回的,才由法院送达人员直接向受送达人送达。

这种作法明显是与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精神背道而驰的,它失去了法院送达的严肃性,容易使当事人对诉讼文书引不起足够的重视。同时也加大当事人的诉讼支出。

综上,笔者认为,这种在实践中勇于创新的精神是值得肯定的,但得不到法律支持的一味效仿也是不妥的。

(作者来自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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