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非要学习“擒拿术”吗?

时间:2020-05-30 04:47       来源: 中国法院网        作者&编辑: 孙健 过传之
  看过电视剧《激情燃烧的岁月》的观众大概都记得这样一个情节:石光荣的宝贝女儿石晶转业当了法官,在一次审案中遭犯人暴力袭击,旁听庭审的一名刑警“飞身救美”后,开始教训这位女法官,嘲笑她是绣花枕头中看不中用,连自己都保护不了,还当什么法官?气得石晶跑到刑警大队去学擒拿术,并由此演绎出一个浪漫的故事。

  这个极富戏剧性的情节安排,说明人们对法院和法官的职责缺少了解。人民法院是国家的专门审判机关,法官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简而言之是坐堂问案的“官”。法官在法庭上遭袭是司法警察的失误,法官没有必要非要学什么“擒拿术”去出这口“窝囊气”。

  我国宪法明文规定,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它由权力机关(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产生并对权力机关报告工作。它主要负责对依法受理的民事、行政、刑事案件进行审理和判决,对生效的法律文书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执行。它通过审判和执行打击犯罪、保护人民,调处纠纷、化解矛盾,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为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提供司法保障。

  然而,许多人对法院工作性质和地位的认识十分模糊,这是有历史渊源的。在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下,司法工作的主要使命是充当阶级斗争和对付犯罪行为的“工具”,是社会矛盾的“灭火器”。即使在今天,许多人也还是把法院和行政机关一样当作解决社会矛盾的“减压阀”和“调节器”,而忽略了其“社会公平与正义最后一道防线”的社会作用。实践中,有的地方政府让法院(特别是基层人民法庭)去催收农业税款或搞计划生育,或抽调法院工作人员,与其他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组成联合执法队。这就混淆了司法权和行政权的界限,一方面不当干涉了宪法赋予人民法院的独立审判权,一方面也把法官的职责扩大化了。

  司法权和行政权的区别还在于:行政权始终应是主动的,而司法权则应是被动的,正所谓“民不举官不究”,没人起诉,法院不能“主动出击”、“寻找案源”,主动“上门服务”、“找案子办”,否则就是在实质上剥夺了当事人不起诉的权利,也属于权利的滥用。法官是文官,身穿法袍,手持法槌,坐堂问案,居中裁判,明辨是非,正确适用法律才是法院和法官的“正业”。当然,我们也就不能苛求法官要像刑事警察那样会拳击、武术了。

  作者: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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