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报评论:打击“医闹” 维护法治尊严

时间:2020-04-23 05:03       来源: 人民法院报第二版        作者&编辑: 吴仕春
  一段时期以来,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专门司法意见、相继公布两批涉医犯罪典型案例、通报全国法院暴力杀医伤医刑事犯罪案件审理情况等,就是以法治“组合拳”的形式对“医闹”者发出警告。

  2015年5月26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通气会,公布浙江温岭连恩青杀医案等4起涉医犯罪典型案例,并通报一年来人民法院依法惩处涉医犯罪,维护正常医疗秩序的相关工作情况。

  近年来,我国一些地方相继发生了暴力杀医、伤医以及在医疗机构聚众滋事、扰序等违法犯罪活动,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诸如“暴力伤医生”“医院设灵堂”等典型“医闹”行为已成为社会高度关注的现象,亟待法律出手进行制裁。一段时期以来,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专门司法意见、相继公布两批涉医犯罪典型案例、通报全国法院暴力杀医伤医刑事犯罪案件审理情况等,就是以法治“组合拳”的形式对“医闹”者发出警告。

  “医闹”行为,不是正常医疗纠纷的解决之道,而是不法分子妄图通过严重违反正常医疗秩序的手段甚至违法犯罪行为来借机获取非法利益的集中行为体现。“医闹”的产生固然有医疗行业尚有待进一步规范、医疗纠纷解决渠道还有待进一步扩展的客观原因,但无论怎样,正常的行业秩序和社会秩序不容许人为践踏,合理的维权诉求不能通过极端方式来完成。

  “医闹”闹不掉法治尊严,是因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理念已经深入人心。十八大以来新一届党中央通过司法体制改革等一系列深度改革措施,已经在全社会奠定了依法治国的高度共识。在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四个全面”根本指导思想中,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已经成为核心组成部分,深刻调整着经济社会发展和行业规范。“医闹”之所以闹不掉法治尊严,就在于随着依法治国的全面推进,各行各业已经形成一致的守法意识和规则思维。有了矛盾纠纷,可协商、可调解、可诉讼,但就是不能容忍依靠不法手段、采取违规方式获取利益。以医疗纠纷为例,病患质疑医护人员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可以申请鉴定,可以在相关行业机构主持下与医方协调解决,最后还可以根据鉴定意见通过诉讼手段维护权益。但如果以“小闹小解决”“大闹大解决”为手段,甚至让“医闹”不法分子出面代为与医院发生纠纷、意图借此获取超出合理范围的赔偿利益,不仅得不到法律的支持,行为违法之处还必将遭受法律制裁。

  “医闹”闹不掉法治尊严,是因为针对性的法律文件已经初步齐备。俗话说,法网恢恢疏而不漏。唯有具备“法网”,才能实现“疏而不漏”的治理效果。对于以“医闹”为代表的种种不法行为,从法律到司法解释再到指导性司法文件,都有相应的具有针对性的内容进行规制。比如我国刑法上对此行为既有专门罪名进行打击,刑法总则理论还对伤医杀医行为设置了转化制度予以防备,将构成严重犯罪的“医闹”行为以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等罪名进行升格打击,以更符合罪责刑相适应的法治原则。2014年4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会同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和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联合制定了《关于依法惩处涉医违法犯罪维护正常医疗秩序的意见》,进一步构建了精确打击“医闹”行为、维护正常医疗秩序的规则体系。“医闹”之所以闹不掉法治尊严,就在于有更完善的刚性规则体系作为行为方式的底线,让闹事者忌惮、让违法者慎为。

  “医闹”闹不掉法治尊严,是因为严格司法、司法公正理念得到高度贯彻。周强院长指出,严格司法是司法公正的前提和基础,是确保法律实施的重要途径,是破解司法难题的主要抓手。针对近段时期以来愈演愈烈、舆论高度关注的涉医犯罪案件和严重破坏医疗秩序的“医闹”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创新刑事审判权职能发挥方式,在严厉打击严重犯罪案件的同时,精选两批涉医犯罪典型案例对外发布,通过指导性案例的独特作用统一司法尺度和标准、引领社会行为方式、昭示严格司法的法治精神。在坚持刑法制裁的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充分发挥民事审判权化解矛盾、平衡利益的独有职能,畅通医疗纠纷司法处理渠道。各地法院探索采取在医疗纠纷调解中心派驻巡回法庭等方式,提前介入,诉调结合,为医患双方提供一站式司法诉讼服务,为及时化解医疗民事纠纷提供了多样化的程序轨道。

  “医闹”以及涉医犯罪行为是社会发展过程中出现的客观现象,是医疗行业改革完善途中矛盾诉求与利益纠葛的极端反映。笔者之所以理直气壮地宣称“医闹”闹不掉法治尊严,就在于法治理念深入人心,就在于法治规则日趋完备,就在于严格司法贯彻执行。在全面深化改革的历史进程中,不同行业、不同阶段还会出现类似“医闹”的社会现象。只要秉持法治理念,以法律制度作为纠纷解决的最高准则,尊重信服人民法院的司法既判力,就没有化解不了的矛盾、没有规范不了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