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北京市检察机关“网上检务接待厅”开通后,北京反贪网上举报开始日渐升温。若被查处的举报案件具有重大社会影响、为国家挽回经济损失达到认定数额的95%以上的大案和要案,经省级检察院批准,对举报有功人员的奖励金额可突破上述标准。
对举报者奖十万不封顶,能否达到让网络举报成为一种趋势,在笔者看来是大有疑问的。公众没有理由相信网络举报比其他举报更安全,更何况,现实生活中对举报人的举报信置之不理,甚至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的做法并不少见。近年来在一些地方打击报复举报人的案件呈上升趋势,手段不断升级,甚至多次发生雇凶杀人的恶性事件,更有一些被举报人利用职权,打着合法的旗号,强行将举报人撤职、调离,甚至打入监牢。典型的如把程维高拉下马的郭光允,在八年举报路上受尽了各种折磨。
江苏省曾搞过一次万份反腐败问卷调查,结果显示,只有四成掌握了腐败问题线索的人愿意举报。湖北省检察机关曾刊登公告,请举报人领奖,但仍有100多万元举报奖金无人认领。原因就是举报人要付出的成本实在是太高了。
举报是法律赋予公民的一项权利,也是义务。要让公民放心举报,笔者以为,只有让公众心里感到踏实,举报的安全系数较高,不致威胁到举报者本身的利益,才能维护社会正义。其实,世界上有许多国家都制定了举报措施和保护、奖励举报人的制度,以吸引公众积极投身监督活动之中。无数举报人受到打击报复,有的甚至个人或全家惨遭杀害,起因都是由于泄密引起的,无论出于何种原因,泄密者客观上都起了帮凶的作用,假如对泄密问题不追究、不治罪,任凭主持公道的人受打击,以后谁还敢再站出来说话?
为此,笔者觉得,能否让公众知道保密措施和程序是否真正落到实处呢?只有制定一套严密的措施,与包括对泄密的追究惩治,才能确保举报人的安全。
只有把举报成本降下来,保护举报人合法权益不受侵害才能激发公众参与的积极性。实践告诉我们,保密工作做的好,举报人遭到打击报复的情况就少,公众举报的积极性就高,反之亦然。在河南省十届人大三次会议上,刘向华等13名人大代表联名递交议案,建议加快制定《举报条例》,以规范举报行为,保护举报人的积极性,维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则为我们提供了保护举报人的一种思路。
举报人权益得不到有效保护是我国法治建设中的一个老大难问题。近年来,随着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加强,民主法制的完善,在举报人权益和社会利益比较的天平上,基于发现真实、解决纠纷、实现社会正义的要求,法律仍然采取社会正义价值重于个人权益的价值取向。但在发现真实与权益保护之间的价值选择上,法律正在改变过去片面强调前者的做法,并努力寻找两者之间和谐、合理的平衡点。河南省人大代表的建议就是一种尝试。举报必然要花费时间和精力,影响举报人工作或生活,不仅在经济上要蒙受损失,而且还要承担人身风险,但无相应权利作保障,这就使得举报人陷入了二难困境。只有正确、合理地解决法律、法规以及司法解释关于举报人权利义务的不平衡规定,建立和完善有效的举报人保护制度,才能找到社会正义和个人权益的合理平衡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