恶性案件更需要公众的理性审视

时间:2020-05-29 11:53       来源: 中国法院网        作者&编辑: 单士兵
  日前,在山西朔州市平朔公路上,一辆红色桑塔纳将两名小男孩撞倒后,挂住了其中一名小男孩,这时,司机不但不停车,反而加大油门往前冲,可怜一个13岁的小男孩被拖了两公里。待家人循着血迹找到时,孩子的尸体已被扔在邻村的公路边,头被磨烂了,腿被磨断了,两只眼睛圆睁着,手里还紧抓着一个泡泡糖……此事经媒体报道后,在社会各界群众中引起强烈反响,人们纷纷表达心中的愤慨。(据2月24日《山西晚报》)

  “红色桑塔纳狂拖男孩两公里”这样的事件,肇事者的行径极度残忍,缺乏人性,公众对此产生如此强烈的社会反响,这恰恰反映出公众民权意识的逐步觉醒。公众对此事件的关注,体现公众用实际行动捍卫个体的价值和尊严。这种关注,从某种意义上讲,可能对案件本身的侦破和司法判决,起到了良性的促进作用。

  据悉,当地警方已经积极介入此案,并且在案件侦破工作已取得重大进展。笔者也相信,在司法机关积极努力下,此案会拨开迷雾,真相大白天下。但是,当前,笔者更希望的是,面对此类恶性案件,公众更应该以自觉的对法律的信仰的意识,以更加理性的情绪,关注此案的进展。

  固然,“红色桑塔纳狂拖男孩两公里”事件,肇事者的行径令人发指。但是,它仍然属于多元化社会形态下出现的社会案件的一种形式。这类案件,容易引起人们对肇事者的身份敏感,同时,也会加剧对受害者的同情关注。对这样的案件,一方面需要司法机关的高效办案,还受害者公道,形成相关工作的透明化机制。另一方面,我们的社会舆论和社会公众也应该根据事实,自觉理性的面对。也只有如此,才能避免种种仇视、偏激、无奈、消极的社会心理的形成。

  也就是说,这样的恶性肇事案件,更是考量了公众对法律日常信仰的意识。当前是法治社会,从根本上说,对法律的信仰应成为人们处理任何事件的源泉。“红色桑塔纳狂拖男孩两公里”可能给公众和办案人员心目中形成特定的社会心理。但是,对案件的处理,从根本上还是要依据我国的相关法律。这应该成为公众的一种自觉意识。

  比如,针对这起事件,要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的规定:“公安机关对交通事故的车辆、物品、尸体、当事人的生理和精神状态及有关的道路状态等,应当根据需要,及时指派专业人员或者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检验或者鉴定。检验或者鉴定应当作出书面结论。”来进行案情认证,同时也要根据《刑法》等相关内容对肇事者进行依法惩罚。法治社会,对案件用符合法律程序的方式,依案件的细节,用法律手段来解决,最终靠法律判决来生效。这一点,不论是普通日常案件,还是这样的恶性肇事事件,都同样有效。

  毕竟,对于更为广泛的社会公众来说,尽管他们有着朴素的正义感,有着的积极的社会责任感。但是,每个公众个体,他们或者不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或是由于社会分工的不同,他们面对“红色桑塔纳狂拖男孩两公里”事件,只能凭藉自己的专业和素质,来作出自觉性的判断,而不能也不应该现实的参与其中。否则,就可能付出巨大的社会成本,同时,还可能干扰到特定的社会秩序,甚至影响到司法的独立与公正。公众舆论对实现社会公正有监督作用,而公众的自觉的法律信仰,更应该成为一个法治社会公民的日常社会心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