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媒体报道,自去年以来,辽宁省检察机关在全国率先推出了“正名”制度,为百余名被错告诬告者还清白。“正名”制是指检察机关在办理直接侦查案件过程中,经过初查或立案侦查,查明举报失实,被举报人没有违法犯罪行为,确属受到错告、诬告的,依照当事人的意愿,在一定范围内说明情况,消除因调查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的一种制度(据新华社2月17日电)。
实行“正名”制,把打击和预防、查处和保护有机地结合起来,有利于强化全民法治意识;有利于营造一个公平正义的法治氛围和安定和谐的社会环境;更有利于体现法治的人文关怀。在此,笔者为辽宁省检察机关敢于第一个吃螃蟹推出“正名制”之举鼓掌叫好。然瑕不掩玉,笔者发现该“正名”制仍有需要进一步完善和补充之处。在此,斗胆对“正名制”提出以下“三盼”,供大家参考:
一盼配套工作要跟上。“在一定范围内说明情况”固然是需要的,但唯此仅交代个结果还不够。在“正名”之前,还需要做好以下几项工作:一是对诬告者及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其中的党员干部还要予以纪律处分;对错告者也应当作适当的处理,该批评教育的要予以批评教育。二是按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被举报人因此而被错拘错捕,对被举报人应当赔偿的,检察机关当及时对被举报人作出足额的经济赔偿。三是侦查人员在立案、侦查过程中,工作责任心不强、麻痹大意,或者不按程序办案,有违法办案纪律及法律规定的,也当依法追究责任。做好这几项工作,各种谣言将不攻自破,被举报人的消极影响将会自然消除。做好以上几项工作,在正名时一并向有关方面和群众讲清楚。这样水到渠成的“正名”必将更有说服力,效果一定会更好。而且,以儆效尤,还能起到预防类似的错告、诬告案件再次发生的作用。
二盼“正名”不能眉毛胡子一把抓。在“正名”时应区别不同情况,有针对性地说明问题。因为根据我国现行《刑法》的规定,出现错告诬告的情形主要有两种:一是绝对的,即告错了对象,把张三说成了李四,或举报的事实根本不存在;二是存疑的,即证据不足。检察机关虽有线索,也有合理的根据怀疑被举报人存在犯罪事实,但在立案、侦查中因各种情况,最终没有能掌握事实,有待以后掌握证据时继续侦查。对此,在正名时,如“眉毛胡子一把抓”。则可能堵了群众的嘴,遮了群众的眼,也断了检察机关继续侦查的路。带来了新的负面影响。因此,笔者希望检察机关在正名过程中,应当言明是哪种情形,如果是第二种情形,并当告诉向群众将来掌握证据的话仍可追究被举报人的责任。以鼓励掌握线索和证据的群众积极举报。
三盼“正名”制早日全面推广。检察机关立案、侦查的对象是国家工作人员,被诬告、错告的被举报人存在着“正名”问题。公安、工商、税务等执法部门的办案对象常常是普通群众,比较而言,被诬告、错告的范围更广,人数更多,这些被举报人同样需要还清白,维护合法权益,同样需要“正名”。因此,笔者盼望正名制能尽早推广。全国各地执纪执法机关部门都能向辽宁省检察机关学习。发现错告、诬告的,不论是何种身份,都应当采取适当的方式,及时为这些被举报人“正名”。因为,只有全面推行“正名”制才能体现公平原则,才能真正全面体现该项制度的积极意义。杨维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