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7日北京至包头L405次列车两加挂硬卧车厢无电、无暖气,导致百余名旅客受冻而投诉。为此,铁道部春运办通报全路,要求北京铁路部门作出书面检查,并对有关责任人进行了纪律处分和经济处罚。截至发稿,挨冻乘客尚未得知处理结果,也未受到补偿(据《新京报》)。
2月7日正好是农历腊月29日,很多人之所以要赶这一天的火车,就是为了回家过团圆年。但是,遭遇旅途寒冷,很多人下车之后便挂起吊瓶,不仅身体上承受痛苦,因过节的喜悦被冲淡还会导致精神上的损失。于情于理,铁路部门都应因自己的工作失误为这上百名旅客作出补偿。然而十几天过去,我们看到的只是铁道部的内部通报和对责任人的处分,对旅客的补偿却未着只字。这样的处理,不能不令人遗憾。
客观上讲,这样的处罚在铁路部门来讲也许已经堪称严厉了,但是,作为受到伤害的上百名旅客和有可能受到同样伤害的普通公众,我们对这样的通报并不关心,即使有人因此被撤免也无所谓,旅客们只关心自己的权益受损能否得到补偿。这是铁路部门和普通消费者就同一问题在认识上产生的分野,明乎此,才可以让相关各方对铁路部门的位置有一个清醒的认识,处理问题也不至于无的放矢。
我们为什么不关心铁道部的内部通报?关键就在于“内部”二字。我们举个例子,对此会有个更清晰的认知。假设某个政府部门作出了有损公民利益的事,我们不仅关心利益的补偿问题,更关心对相关责任人的处理问题。这是因为政府部门基于公民的委托而存在,公民当然关心其工作人员的称职与否。如果一个企业因产品不合格而侵害到消费者的利益,消费者关心的就仅是自己的权益能否补偿,而不会关心企业是否处理责任人,这是因为超出供货合同的事情与消费者无关。铁路部门是企业呢还是政府部门呢?这是问题的关键所在。政府部门与企业的根本区别,是其行事的非私利性(虽然有政府部门偷偷摸摸地谋私,但毕竟也因此成为防范对象),而铁路部门是可以光明正大赚钱的,甚至因其不可动摇的垄断地位而有更多的便利,因此,铁路部门毫无疑问应当是企业。但是,铁路部门似乎有将自己当政府部门看待的取向,所以才会想到用一纸内部通报来打发受损的消费者。
问题是,现在即使政府部门有了错,也无法单靠内部处理来打发利益受损者,国家赔偿的存在即是明证。这是因为广义上讲公民和政府之间是一种契约关系,有损有赔是契约公平性的内在要求。铁路部门作为一个企业,消费者所买的车票,便是一纸契约,铁路部门有将旅客安全、准时、舒适(至少不能受罪)送达的义务。做不到,就应当赔偿。
令人欣喜的是,2月17日,由上海开往南京的T722次城际列车晚点将近三个小时,经过多方长时间磋商,南京列车段工作人员向14名乘客每人支付了200元的误餐费和交通费。可以说,这为铁路部门违约如何补偿开了个很好的先例,但愿受冻旅客也能获得相应的补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