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四川仪陇县农村来成都的女子小兰(化名)到杨先生家当保姆,杨先生要她在照顾其91岁高龄老父亲期间,不能恋爱结婚,报酬是除了每月400元的工资外,等老人去世后,她还可以一次性得到8万元。(见《成都晚报》2月17日)
保姆与雇主签订合同,一个愿打,一个愿挨,局外人没必要说三道四,但是根据合同签订的背景,小兰考虑到自己家境贫寒,愿意“赌”上一把,才与杨先生签下了合同,这就让人觉得这个合同不那么公道。如果小兰家境不贫寒,那这个合同就没有办法出笼,如此以来,这个合同就有了格式条款的意味,因为其有明显的强势一方把自己意愿强加于另外一方。
笔者以为,这个合同是格式合同,折射的是市场道德弱化的表现。这让笔者想起了“市场无良心”这个流行已久且有广泛社会基础的命题。在市场经济时代,由于受现实经济关系的制约,道德被迫束缚于利己与利他关系的算计之中。对于这种冷冰冰的算计而言,我们不能忘记了有效的市场经济是一种道德经济,其道德内涵是公利、互利或不损人。无论道德表达的具体价值是什么,随着经济关系的变化发生了什么变化,道德的本质永远是利己与利他的关系问题。正因为如此,我们不能把人的经济生活从整个社会生活中抽象出来,以资本的最大获取作为思考的出发点和归宿。
保姆不结婚说明市场伦理的不成熟,但是社会能任由其扩展开来吗?市场经济是有道德的,市场经济的道德是公利、互利或利己但不损人。公利是市场道德的强形式,互利是市场道德的次强形式,利己但不损人是市场道德的弱形式。道德虽然受良心的引导,但良心又受到风俗、舆论的外在约束。正如罗素所说,基于恐惧的美德没有一样是可赞赏的,但是道德的形成和运作永远离不开外在的监督。正如社会的形成把人的动物本能转化成了道德一样,市场把经济人的利己转化成了公利、互利或不损人,这种转化首先表现为通过利他达到利己这种手段的形式,经济规则的通行和持久把这种手段形式逐渐转化成自觉的行为准则。当大多数经济人按此通则行为的时候,通则也就逐渐变成了经济人自觉的道德准则:一旦违背了这种准则,也就会受到良心的谴责,此时道德就由自发的形式变成了自觉的形式。
说到底,哪一种道德不是在漫长的历史过程中形成的呢?市场道德也不能例外。保姆签订不结婚合同,是弱势者失去话语权利的表现,也是市场道德不成熟的折射。任何一种合同都不能建立在损害对方权利的基础之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