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由上海开往南京西的T722次城际列车上,10多名乘客因列车晚点而拒绝下车,向铁路方面讨说法,并最终获得“补偿”。 铁路方面同意向乘客每人支付200元的误餐费和交通费,并同意派专车把所有的乘客送回家中(见《新京报》2月19日)。
对于乘客“讨说法”的行为,有人认为是缺乏大局意识。是的,每当有公民来维护权益的时候,缺少大局意识的“帽子”总是被人提及。大局意识真的和公民权益是对立的吗?从这则新闻看,乘客得到了补偿,铁路部门的工作也没有被耽搁,不就说明乘客的权益经过努力是可以在大局中得到统一的吗?
每个人都是自己利益的最佳判断者,利益决定立场。列车晚点,加上服务态度的问题,乘客认为自己的利益受到了损害,要求补偿,与大局意识无关。事实上,由于铁路的垄断地位,才导致了不少损害乘客权益事件的发生,再加上不少乘客敢怒不敢言,或者耽误不起时间,才致使铁路部门有恃无恐。
有关人士还指出,乘客的行为可以追究责任,但是不要忘记了《铁路法》规定,“铁路运输企业应当保证旅客和货物运输的安全,做到列车正点到达。”列车晚点的责任该怎么追究?为什么不提列车的责任?乘客维权和列车晚点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不能用追究责任来掩盖乘客维权的积极意义。中国首届“霸王条款”认知度调查显示,有51.2%的受访者认为在遭遇“霸王条款”之后,能忍则忍是明智之举。仅有22%的人表示在遭遇“霸王条款”后试图“寻求法律途径”解决,这一比例甚至低于“不采取任何措施”(32%)而居于最后一位。在这种状况下,笔者以为,我们不能低估乘客对于火车晚点维权的积极意义。我国现阶段正处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的全面转型过程中,公民权利被侵害而默默忍受的现象并不少见。火车晚点乘客维权再次启示我们:在权利面前,任何的克己、谦让、忍耐、无私、忘我、委曲求全等群体道德,都是对自身权益的伤害,这样做不但不能维护法律,相反会破坏法律。
从这则新闻中,我们还可以看到乘客维权渠道的狭窄,他们之所以强调团结维权,正是理性的折射,也正因为如此,才使火车晚点南京开先例补偿具有了法律意义。
列车晚点没有补偿的惯例,但没有惯例是不是就意味着权益受到伤害也不能得到保障?惯例是什么?在笔者看来,这个惯例就是要求乘客忍气吞声,就是默默承受权益受损的现实,而这个惯例根源于个人利益永远是微不足道的传统思维习惯,一种被社会片面强调的舍私为公的公私观,并且成了社会判断公众行为的准绳。长期以来,私人利益是无足轻重的集体无意识左右着我们的思维和行动,并赋予其高尚的道德感,并把这种美德作为一种教化的工具。但是在权利意识日益苏醒的今天,再拿出“惯例”来说事,实在是不明智的,因为公共利益只能是私利的和谐组合,脱离了私利便无公共利益。公共利益的最高境界就是为实现个人利益提供最有益的环境。一个人必须为他人牺牲自己,必须把他人的利益置于自己的利益之上,必须为他人而活着的思维已经不符合时代的潮流。事实上,通过对近年来公民维权事件的考察,我们可以发现,公民权益的维护,那一件不是在公民自我抗争下取得的,那一件不是在没有惯例的情况下达到的,诸如“一元钱”官司,沈阳“王海”刘阳和被媒体称为打假英雄、走过10年维权之路的郭振清,以及法学硕士郝劲松抗争“在火车上消费没开发票”等,有些人还为此赢得了“英雄”的称号。
为了不延误下一班次列车的准点出发,当事铁路部门做出了“违规”的补偿,看似尴尬,实在是一件大好事。这是乘客维权的一小步,却是公民权益被高扬的一大步。如果不是乘客的抗争,能赢来铁路部门的“补偿”吗?面对自身权益被侵害的现实,作为公众,我们应该明白退一步不会海阔天空。
